榕政办〔2015〕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2)(3)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2)(3)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政办〔2015〕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和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健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使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1、2、3号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榕委发〔2015〕14号)精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3)”启用后分别交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保税港区办事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仓山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使用范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范围内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应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印章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3)”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对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应具体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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