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2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39:5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制定的《福州市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福州市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


经营管理改革意见


市林业局


(2015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和林权收储机制创新,实现“生态美”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加快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就我市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意见:


一、从2015年起逐步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林木赎买应遵循权属明晰、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赎买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由当地政府组织管理,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二、由政府出资赎买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并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将林木所有权转为国有。优先赎买起源为人工且采伐受限、自留山和个人投资造林的成过熟林。当前森林资源档案中的近熟林、中龄林、幼龄林,待进阶到成熟林后再行赎买。


三、对各县(市)区实际赎买完成数中,应由政府承担的赎买资金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返还各县(市)区森林资源补偿费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后的部分,市财政给予10%一次性补助。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并利用上级对森林抚育、林分改造、大径材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扶持政策,拓宽资金来源。


四、各县(市)区要逐步将赎买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取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增加森林资产收入;将重点生态区位外的生态公益林,愿意调整为商品林的,调整为商品林,保持生态公益林总量平衡。同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赎买后商品林的林地、林木和林荫等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立体林业、循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意见所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仅指重点生态区位内非国有商品用材林、薪炭林,不包含重点生态区位内非国有经济林、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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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