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2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城区段)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城区段)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5〕216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下游(福州城区段)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闽江下游(福州城区段)
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任务更加繁重,工期要求更高,期间若遭遇征地拆迁、方案变更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往往造成因个别标段未能及时完工,导致整个项目全面竣工移交管理时间延后,增加了建设单位的维护管理负担。为了使已完工部分的防洪排涝工程能够尽快投入运行,发挥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城区段)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导则,以确保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衔接。
一、移交的对象及内容
移交对象为已按初步设计内容完成且可以独立承担设计标准的防洪排涝功能,但短期内无法全面建成并进行竣工验收的防洪排涝工程。
移交内容包括防洪堤、水闸、泵站、管理房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
二、移交条件
1.原则上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拟移交的防洪工程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2.拟移交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成,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调度运行方案、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实施;
3.观测、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
4.按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5.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维护经费;
6.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三、接收单位
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拟移交的新建防洪排涝工程原属闽江下游管理处管理的防洪工程移交给闽江下游管理处管理,原属仓山区农林水局及镇村管理的防洪工程移交给仓山区人民政府管理。
四、分段移交时间
每年10月前集中上报一次,以便开展经费申报、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移交流程
1.申请移交: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防洪排涝工程分段移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度汛方案、工程档案等资料。
2.移交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该工程是否符合移交条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逐项清点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3.协议签订: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维修养护管理
新接收的防洪排涝工程所需的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所需管理人员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来确定。属闽江下游管理处新增人员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仓山区农林水局新增人员所需经费由仓山区财政承担。
七、其他
1.工程移交投入使用后至竣工验收前,扫尾工程及相关遗留问题处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2.工程移交后,建设单位应与管理单位一道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分段移交后资产和财务仍属于原建设单位。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资产交接的财务手续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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