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9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榕政办〔201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闽政办〔2014〕143号)明确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内容中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务工作由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6年初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法律知识,下同)。现将考试组织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考试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仅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时间、方式由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需要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业考试(含高新区、自贸区综合执法机构)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组织安排。
本次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新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新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1.《信访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4.《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6.《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17.《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3.《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4.《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三、考试时间
初定2016年2-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本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粘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报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照片背面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县级及以下执法人员要注明所在县(市)区及具体单位)。上交的照片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单位分信封装好后,交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级以下单位由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自贸区、高新区所属执法单位由自贸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汇总。
2.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报名信息汇总、审核
1.各行政执法机关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于2015年12月11日前将报名者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单位《2016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1份(含电子文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级以下单位由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报。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地区《2016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1份(含电子文本),报送至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报名表》和照片以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六、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考场设在福州市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县(市)不设考场。
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标准执行(考场规则见附件4)。
七、考题形式及出卷、评卷
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试卷分为A、B卷。
考试试卷由省政府法制办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统一印制加封后,于考试前一天送交市政府法制办,按机密级材料保管。
评卷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统一进行。考试成绩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公布。
八、组织保障
为加强本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协调,市政府成立考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为成员。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接落实。
九、其他事项
准考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编排。
考务费用按照闽政办〔2014〕14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由市级财政承担。
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如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执法监督处联系(电话:87118673、86291650)。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2.2016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专业执法类别代码
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
性 别 |
粘贴1寸免冠近照 | ||
学历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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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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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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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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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执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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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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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 审查意见 |
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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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1式2份,可复印使用。 2.“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编制”填公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附件2
2016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务 |
出生 年月 |
编制 |
执法单位名称 |
类别代码 |
备注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电子文本应当使用EXCEL表格或WPS表格制作。 | ||||||||||
2.表格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字间不留空格,栏间不留空栏。 | ||||||||||
3.“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填行政职务或领导 职务,不填职称;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应统一,如“1972年2月”;“编制”填公 务员、事业、参照公务员;“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专业 考试类别按照附件3所列专业类别填写。 |
附件3
专业执法类别代码
发展改革(含物价)01教育02
科技(知识产权)03经济和信息化04
民族与宗教05 民政06司法07财政0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09环境保护10
国土资源(含库区移民开发、测绘)11住房和城乡建设12交通运输13农业14林业15水利16海洋与渔业17 商务18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含文物)19卫生和计划生育20审计21外事侨务22
机构编制23地方税务24
市场监管25体育2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7统计28
旅游29粮食30
人民防空31档案32
保密33机关事务管理34
残联35盐务36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37通信管理38
气象39地震40
烟草专卖41邮政管理42
口岸海防43铁路4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45乡镇政府46 政府办公厅(室)47
附件4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无身份证或工作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室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反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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