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
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商业规划管理,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38号)基础上,对我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修订如下:
一、土地合同中已明确“集中式商业”分隔形式、比例的项目,按土地合同条款意见实施。土地合同(或规划设计条件函)中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未具体明确商业分隔比例、形式的项目,主要对建筑地面一层的商业分隔形式进行控制,其中地面一层商业面积的50%以上(含50%)应按无分隔、通透式商业空间设计;单层单块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无分隔、通透式商业,均可计入集中式商业指标;一层其余50%以下商业面积确需分隔的,为便于管理,统一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50%以下可分隔的商业面积是指扣除公摊面积后的净面积。
(二)地面一层开间限定:
1.沿城市主要干道(道路宽度不小于25米)的商业空间,分隔后底层单块商业沿主要干道面宽应不小于15米。
2.非沿城市主要干道的商业形态,分隔后底层单块商业沿街面宽应不小于4米。
3.属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等特殊地段,在土地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可执行特殊地区的规定。
(三)层高与容积率核算:
1.可分隔的商业空间(店面)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当层高小于等于4.5米,按单倍计容。当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米时,该层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2.无分隔、通透式商业空间单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其层高原则上不应超过6米,超过6米时,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四)集中式商业沿街面宜采用落地玻璃橱窗形式,商业配套空调等应结合立面统一或隐蔽设置。
二、地下商业其地下商业面积的50%以上(含50%)应按无分隔、通透式商业空间设计,其余地下商业面积分隔形式不限。
三、土地合同中未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的其他项目,其分隔(割)形式及要求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实施。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意见施行后整个宗地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已公告出让的项目,预售审批情况由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情况说明。
本意见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意见执行:
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38号)印发之日(2012年3月14日)前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整个宗地项目均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38号)印发之日(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意见下发前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整个宗地项目均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含变更)需由市国土局评估,若存在土地价值提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集中式商业”可按批准的分隔空间办理销售及产权登记,土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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