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1:4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5〕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反走私相关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设置打私办机构的县(区)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在9月30日前完成与福州市打私办的工作对接(市打私办联系人林孔建,联系电话:87026727)。


二、沿海各县(市)打私办应确定好所辖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接,并在9月30日前报福州市打私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按照《福建省设区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制细化评分标准》及我市相关考核标准,沿海重点县(市)的福清、长乐、连江每年专项工作经费应不少于5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3万元。


四、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客观地报道反走私信息,开展反走私公益宣传。


六、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检查考核,建立健全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市、县(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对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查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对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以良好的状态迎接年终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考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5521.html

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