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2:53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





榕政办〔201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81号)精神,为确保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督促问题整改,特制定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回访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


(二)落实省、市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三)基层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情况;


(四)督查中发现其他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回访形式


(一)自查回访。


1.各级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入驻单位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自查回访;各级行政(市民)服务中心每月组织一次开展本中心内的行政审批服务满意度自查回访工作。


2.市、县(市)区直各部门每半月至少一次对行政审批服务投诉、12345投诉及本地区、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回访。各部门根据回访情况,建立回访档案。


(二)督查回访。


1.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负责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其中:对省、市有关重要部署和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有关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每季度回访一次;必须整改落实的问题,回访不定次数,直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2.根据改革任务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回访,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回访,进一步推动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回访方式


(一)满意度回访。可采用在办公场所、网站设置意见箱,发放行政审批服务意见反馈表等方式,调查满意度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二)投诉件回访。对于出现不满意反馈、12345投诉等情况,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问卷等方式回访,进一步了解原因和改进服务。


(三)抽查回访。对于各级各部门本地区、本系统地工作落实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回访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实地回访。与我市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基层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采用实地回访的方式,深入基层企业、群众了解问题原因,提出进一步整改方法。


四、责任落实


(一)市里开展每季度督查回访,与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由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


(二)市领导重要批示、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回访,纳入市政府督查任务。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回访工作的方案,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市效能办、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任务牵头部门共同实施。


(三)市、县直各部门开展自查回访,由有关部门负责。


(四)各县(市)区开展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回访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回访情况列入通报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回访或对督查回访工作不配合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并对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抓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高度重视抓好自查回访工作,建立相应的自查回访制度,通过自查回访督促整改,促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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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