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2:5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榕政办〔2015〕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8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三)基层和企业、群众针对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问题;


(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五)督查回访中的有关情况及其他突出问题。


二、通报形式


(一)定期工作情况通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工作情况、存在突出问题与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市里组织开展的一季度一督查情况,在市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上进行通报。


牵头部门:市效能办


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不定期专项督查通报。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一督查一通报”,督查情况一般以督查专报形式进行通报。


牵头部门: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部门:市效能办、市审改办


(三)重大改革问题实时通报。对有推广价值的重大改革成果以及改革落实不到位或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也可通过会议、文件、内部信息刊物或通过报刊、电视、政府政务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和通报。


牵头部门:市审改办


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四)审批服务工作问题实时通报。对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发现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包括对政策落实不及时、承接管理不主动、审批行为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完善问题,实行每月一通报制度。


牵头部门: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


三、责任落实


(一)市里开展一季度一督查的通报工作由市效能办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


(二)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和审改办。通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审改办配合。


(三)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问题的督查通报,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


(四)市直部门开展的督查情况,通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五)各县(市)区及各市直部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以及自查、督查的通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部门负责。


(六)按照省、市关于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简政放权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改革中存在问题,被通报一次的,由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系统下一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被通报两次的,由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负责人约谈同级被通报单位负责人;被通报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被通报的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通报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评。被通报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效能问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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