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2:5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就我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无害化处理目标。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并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乡镇要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各县(市)区在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时,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的特殊性,配备专用运输车辆相应的储藏设施装备,测算运输半径,实施定点收集,加强集中处理。2016年底前,生猪调出大县要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养殖重点区域所在乡镇以及闽江、敖江、龙江流经乡镇必须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抓紧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确保2016年基本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一协调组织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及时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意见,明确乡镇(街道)责任和任务。乡镇建设的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站、收集点由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农业、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保险等单位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服务、指导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发改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立项;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落实;国土部门负责指导无害化处理场用地报批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保险机构积极做好畜禽保险有关工作。此外,为进一步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市政府将适时开展对各县(市)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进度,以及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管。各县(市)区要引导支持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收集点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二是加强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卫生、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适时开展联动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随意抛弃、收购、贩运病死畜禽及加工、储藏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规范理赔。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统筹结合,制定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行动物防疫、核查登记与保险联动。严格按照各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做好赔付工作。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育肥猪、能繁母猪及其他畜禽,不予赔偿。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公益性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并积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乡镇(街道)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对福清市等生猪调出大县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在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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