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4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5〕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我市简政放权工作向纵深推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部署,现结合我市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作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提供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审批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相关要求,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做好审批事权的承接、下放、取消、调整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下放的事权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二是下放部分与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群众办件量大的审批事权,确保“彻底放、不截留”;三是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予以取消,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推进“三张清单”建设,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法制化水平。一是继续深化“权力清单”工作。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和清理,确保权力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二是推进“责任清单”梳理编制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和“法定责任必须为”的要求,在“权力清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责任清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制约。三是全面编制“公共服务”清单。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事项,列入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
(三)推进审批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一是深入推进审批机制创新。将行政审批的简化优化与跨部门的审批流程再造相结合,在现行“一站式”服务基础上推进“一口受理”模式,努力实现审批服务“五个转变”,即变多部门受理为一个窗口受理;变多环节审批为一环节审批;变多层级审批为一层级审批;变多表制申报为一表制申报;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按照“三集中两到位”规范要求,不断规范审批流程,重点规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专项评审、专项论证等环节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推动审批职能部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审批监管方式。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下放、谁落实”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审批体制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原则,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考评职责,推进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形成。二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式。以推动办事项目全流程网络化、联动协同监管为目标,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监测、项目稽查等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用“互联网+政务创新”更好巩固简政放权工作成果。
三、具体工作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加大减权放权力度
按照省里要求,坚持“六个一律”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其他省已取消的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我市第三轮简政放权工作按照上述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全部予以取消,该下放的全部予以下放,需调整的全部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1.下放部分审批事权。在县(市)区具备承接能力的基础上,与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群众办件量大的由市直各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外,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省直部门已下放给地级市行使,县(市)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省直部门已委托给设区市行使、县(市)区能够办理的,市直部门应提请省直部门直接委托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市本级审批事项中涉及跨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时相关联事项原则上需同步下放至县(市)区办理。进一步创新审批事权下放方式,按照“同城通办,多点办理”服务模式,综合考虑县(市)区承接能力、办件量等因素,通过完全下放、部分下放、委托下放等形式创新审批事权下放方式。重点前移服务环节,将与企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前移到县(市)区办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调整前移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取消部分市级审批事权。对无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或不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他省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根据我省取消情况,我市也相应取消。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据法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权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
3.及时做好国务院、省级、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对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市本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省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市直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原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指导下级部门健全队伍,及时跟进人员资质培训和业务指导。县(市)区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与市直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协调承接过程问题,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衔接工作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完成时限:市直部门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省审改办《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的承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完成时限:各级各部门对照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情况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同级审改办。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推进审批管理方式转变。全面核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中涉及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落实情况,重点核查将非行政许可调整为内部管理、核准或备案等管理方式后,是否仍然存在变相审批现象。同时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提出本轮调整行政职权的事项。
完成时限:市直各部门对照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情况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同级审改办。2015年9月底前,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6.对法律、行政法规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执法实施部门应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并按立法程序予以修改。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提出法规、规章修改意见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7.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福建省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进一步做好省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的衔接工作,同时将由县(市)区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市级核准事项下放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完成时限:2015年8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
8.继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先照后证”要求,落实国家、省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登记模式改革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县(市)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
9.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等部署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纵向权力清单体系。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要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涉及审批事权划转的,审批部门应严格依据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加快审批事权划转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的“可视化”。依托“中国福州”门户网站阳光政务平台、政务微信等渠道,搭建权力清单政府网站信息管理和查询平台,直观清晰地展示各部门权力清单,便于群众了解清单,监督权力。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公布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0.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已编制的权力运行图进行再梳理,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各方面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1.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和省审改办《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6号),明确部门具体责任事项、责任处室(单位)和追责情形等。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事项,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的责任。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2.推进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工作。全面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事项,列入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改进审批方式
13.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在已完成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做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等。
完成时限:2015年8月15日前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4.进一步推进“一口受理”审批模式和“三集中”审批改革。以行政审批资源集成为先导,深入推进审批机制创新。将行政审批的简化优化与跨部门的审批流程再造相结合,在现行“一站式”服务基础上推进“一口受理”模式,分类别、分阶段规范“一口受理”操作规程,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参与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督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市、县(区)要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权力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市民服务中心,要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严格落实“三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整合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单独设立审批处(科),将分散的审批职能集中整合到审批处室,授权审批处长行使审批权,审批处室人员整建制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市民服务中心,使各部门入驻窗口能够真正代表单位履行审批职能。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取得成效,并逐步推开。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5.拓展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和智能化。充分利用当前行政审批事项物理地点集成,审批信息系统集成,审批办事人员集中及办事程序规范化和标准化等特点,进行“政务云”服务创新和智能型服务创新。坚持以窗口服务和网上服务为载体,以审批信息与资料共享为基础,深化网络平台和业务系统的应用,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平台业务整合协同、后台数据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实现政府内部的跨部门系统协同,做到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方便基层和群众,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加快建设四级“互联互通”的全过程网上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和电子监察应用的综合管理平台及电子证照库建设,同时做好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对接、互通工作,将市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时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市效能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6.健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窗口人员,提高窗口办结率。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环节不得超过3+1个环节,公共服务项目的审批环节压缩不得超过2+1个环节,简单事项实行“即审即办、当场办结”,办理时限平均控制在法定时限30%以内”的要求。重点规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专项评审、专项论证等办理时限。对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由县(市)区初审的,应由市级部门直接受理。
完成时限:2015年8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委编办)、市效能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清理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
17.组织开展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外,其他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未明确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的,不得增设资质等级要求。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要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8.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技术服务。一要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及事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的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及事项全面摸底、清理,落实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备案(通报)制,形成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目录和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目录清单。二是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组织执业活动。市直各部门要统一规范中介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事项,形成标准化办事指南文本。物价部门要涉及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三是建设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中介技术服务平台。开设“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设立中介技术服务实体大厅。择优推荐若干家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备选进驻实体大厅。四是完善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的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市直各部门要制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的考核制度。制定并发布《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考核、业主单位评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日常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直各部门
19.进一步推进中介技术服务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要求,打破政府机构在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市委编办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承担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分离,逐步将其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技术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确保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五)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20.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部署,本着“区内事区内办结”原则,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要积极争取省直部门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在自贸区区域范围内的市直各部门以及福清市、马尾区、仓山区各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权统一集中由自贸试验片区管委会及其相应的办事处行使。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前完成权限承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福清市、马尾区、仓山区
21.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运行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形成目录清单及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完成时限:2015年8月15日前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福清市、马尾区、仓山区
(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2.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对历年来取消、下放、前置改后置、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逐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责任事项和措施,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完成时限:市直部门2015年7月底前完成,县(市)区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强化基层市场监管职能和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24.建立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评价机制。对各级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实行“一季度一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责任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审改办(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委编办)汇总后于15日前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审改办。对各级各部门创新做法的经验,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
25.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各级审改办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提供动态信息。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
26.完善督查通报和效能考评机制。建立“每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效能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指导。简政放权工作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审改办(市委编办)负责简政放权和权力清单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权的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流程优化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市数字办负责信息共享和审批系统集成工作,市效能办加强对改革推进工作的督查问责。
(三)强化监督问责。要加强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对政策落实不及时、承接管理不主动、审批行为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完善、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依法依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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