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3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二、查处规程
(一)对发现的在建“两违”实施快速查处程序
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两违”,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并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
对城区住宅小区顶楼违章或者无法入户的“两违”,各区治违办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服务,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二)对其他“两违”查处程序
1.城乡规划区内“两违”查处规程
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规划区内“两违”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1)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
①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
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非城乡规划区(指晋安区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以及马尾区琅岐镇)的“两违”案件:
(1)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占用集体土地的“两违”案件涉嫌犯罪的,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已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两违”,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查处,可参照本规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两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两违”。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二)密切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查处“两违”的工作合力,从根本上遏制“两违”。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和制止“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两违”立案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环保、卫生、建设、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给当事人核发各类许可证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由各区治违办通知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对已提供的服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取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维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两违”的现场秩序,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出警处置,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两违”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实施“两违”的,由区执法局函告房屋登记机构提供“两违”产权证相关信息,以及违建当事人身份证号(部分),在媒体公布,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
(三)强化问责
市、区监察部门要强化查处“两违”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查处“两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级执法、国土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两违”查处不力;谎报、瞒报、拒报“两违”查处情况;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各级国家机关及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村(居)委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对辖区内“两违”未予制止或不及时向执法、国土等执法部门报告;对“两违”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或者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务。
(四)加强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营造“两违”查处工作的良好氛围,取得市民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两违”曝光制度,各区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两违”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对符合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两违”,按照《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实施。
五、占用林地、河道防洪岸线保护范围内的“两违”查处工作分别由林业、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规程对辖区“两违”予以查处。
七、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榕政办〔2012〕17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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