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机制砂生产应用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机制砂生产应用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5〕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砂石资源优势,大力开发生产机制砂,有效解决天然河砂供需矛盾,维护好闽江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制砂生产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机制砂生产应用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办、市交建集团、市城乡建总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重点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重点办主任兼任,市建委、市重点办分管领导兼副主任,从市交建集团、市城乡建总抽调骨干力量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工作。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及矿山所在地政府要指定专人配合开展相关前期报批工作。
二、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1.由市发改委(重点办)牵头,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市交建集团、城乡建总和晋安、马尾、福清、长乐、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等县(市)区配合,抓紧对适用生产机制砂的建筑石料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采矿权设置方案。原则上上述县(市)区2015年上半年须各选定1-2个储量500万方以上的矿区,作为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的机制砂生产基地,其矿山指标单列管理,不占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安排的各矿种矿山数控制指标。
2.由市交建集团、市城乡建总两家国有重点项目供砂单位为主代行重点项目机制砂生产基地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矿山报批等前期推进工作。
3.由市、县(市)区国土局负责,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用砂需求,有序推进机制砂生产基地矿山采矿权面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原则上上述县(市)区于2015年第四季度须各挂牌出让1个市重点项目机制砂生产基地矿山采矿权。
三、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对统一规划的用于生产机制砂的矿山在采矿权设置、审批、出让方面给予支持,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四、培育机制砂应用市场
1.由市交建集团、市城乡建总两家国有重点项目供砂单位负责,抓紧推进市重点项目机制砂实验生产基地建设前期工作,从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环保措施及应用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作为今后推广的示范基地。
2.确定公开出让的生产机制砂采矿权的挂牌出让起始价,执行采矿权价值评估价。
3.在机制砂矿山采矿权价款支付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方面予以支持。其中,矿山采矿权价款分3期(含)以上缴交,第1期缴交额度为总额的40%,第2期起每期不超过30%;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首期缴交额度为总额的20%,余额按采矿权出让年限分期缴交,总缴交期数不超过6期。
4.非特殊要求,在工程设计、招标中不得限制使用机制砂。已完成工程招标的,若有限制条款,应予以修订。
5.为完善现有重点项目供砂体系,鼓励现有建筑用石料矿山转型生产机制砂,以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要。各有关单位应对现有矿山增采用于生产机制砂的审批工作予以支持。
6.对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合法砂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将使用合法砂列入合同条款,审核、拨付每期工程计量款时要随附供砂企业开具的购砂发票,否则,项目业主不得支付当期计量款中相应的砂款。
7.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以供砂企业开具的购砂发票作为评审认定工程建设用砂来源合法性的依据。机制砂信息价参照同期天然中砂信息价。
五、强化机制砂生产应用监管
1.经审批用于生产机制砂的矿山,其开采出的矿石量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比例必须达60%(含)以上,并作为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约束性指标。机制砂生产、销售审核、统计工作委托市交建集团、市城乡建总两家国有重点项目供砂单位具体负责。
2.实行机制砂矿山开采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审批开采的矿石总量按照每方1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缴交单位参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有关方式执行。
3.加强生产机制砂的矿山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由市机制砂推进办会同市国土局组织相关专业测绘单位对矿山年开采量进行定期测绘登记,作为年度开采量审核的依据。机制砂生产企业须分别提供本年度机制砂、碎石销售纳税凭证及销售合同作为本年度砂石产量审核依据。
4.采出的矿石量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比例大于(或等于)60%的,按本年度实际开采量的90%按比例返还矿山开采履约保证金;少于60%的,视为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加工和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按当年度矿石实际开采量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在采矿权有效期内,若年度检查累计达两次低于60%的,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剩余款项。
5.建立机制砂生产销售台账,对虚报机制砂生产数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6.机制砂生产企业要按《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的要求,做好机制砂企业名录登记有关工作。
7.生产机制砂质量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要求。预拌混凝土机制砂的应用要求,参照《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文件精神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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