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7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2015年4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市统计局要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单位名录库,并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城建、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GB/T4754-2011)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及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可通过与统计部门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依授权使用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二、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文化、教育、金融、交通、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行业统计的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客货运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总量等指标的分地区、全行业统计与审核评估,确保全市与分地区数据衔接,为国民经济核算打好基础。
(二)认真执行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全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三)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部门统计标准和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
三、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优先使用行政记录。可以通过行政记录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的,一般不另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调查。
(二)完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修订和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新设立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组织调查对象进行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废止不适当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通过“网上审批受理发布平台”报批。
四、优化统计数据质量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统计调查,认真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加强统计部门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部门开展部门统计工作,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与部门统计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遵守和履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统计局与市直部门分别或共同组织实施所属系统的检查工作,对于部门统计中发生的样本企业统计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及时与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并配合统计部门严格执法。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
五、规范统计数据的使用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六、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各级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各级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七、加强部门统计基础
(一)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依托政务网络系统,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梳理形成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库,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的日常更新和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推动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应明确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养使用,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市统计局要履行好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协助部门做好相关指标统计口径的确定,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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