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9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4:1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政办〔2015〕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升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主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原则上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委、办)会议每季度安排一次学法专题会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任职前应按规定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各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对照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2015年起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团队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法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实施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每个年度必须选择1至2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要落实责任追究,对存在乱决策、违法决策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


三、做好立法工作。认真贯彻领会《立法法》修订的精神,提升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质量,为助推和保障福州的人文和生态优势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度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任务,抓好《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闽菜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按时提交审议。建立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拓宽并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推进民主立法。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建议。在去年开展委托律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专家学者、律所等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提升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法制保障工作。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法制保障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结合福州实际,逐步完善福州片区的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福州片区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根据省政府、市人大的工作安排,及时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论证起草工作,并按程序报审。(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扎实推进综合执法,在已经整合的市场监管、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领域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推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跨部门、跨行业执法,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如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福州高新区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重点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赋予福州片区管委会下属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文化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工商等与自贸区建设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以建立与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相适应的自贸区执法管理体制。(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六、着力推进依法、文明执法。各级各部门应当有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推进依法、文明执法工作,未成立内设法制机构的部门,必须设立法制员,负责在一线执法活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指导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废止等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杜绝“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现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在政府网站和行政执法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依法新取得执法资格和依法被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扎实推进文明执法,切实改变“重行政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更加注重采取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关人自觉守法,切实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提高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规范化水平。加大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义务和实行地方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按照中央、省里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落实规范性文件2年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与上位法抵触、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以及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报备工作的电子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市政府办公厅、市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信息发布协调等配套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信息。加强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九、继续抓好行政复议工作。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规则、案件审理规则等配套制度。2015年,重点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注重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个案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监察机关驻所在单位的监察室和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制度,强化内部流程的控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依托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主动预防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做到重大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继续深化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以部门为主组织参与,法制机构予以指导的应诉机制。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每个年度第一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今后所有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撰写答辩状和应诉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出庭应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依托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的电子化、便利化,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衔接机制。(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法制队伍建设,要确保法制队伍的规模、经费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逐步改变我市法制队伍总体薄弱的面貌。建立法制员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未成立法制机构的,必须从现有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中,挑选道德品质好、法律素养高的工作人员作为法制员,负责本机关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指导等职责。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员,重视发挥法制员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


十三、继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加大法治建设成效在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比重,科学量化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反映实际、符合现实需要,适应今后发展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指标的形式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职的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对其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水平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参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5558.html

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