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9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印发的榕政办〔2011〕120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
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是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和粮食主销区,建立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监管能力,促进产区粮食基地建设,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建立稳定供应、有效保障的城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促进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在稳定发展现有10万亩省外粮食生产基地的基础上,继续扶持推动我市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到省外粮食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拓展产销协作方式,积极引粮入榕。
(一)扶持对象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而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在福州地区拥有2万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时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能够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粮食经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情况。
(二)扶持条件
申请享受产区粮食基地建设财政扶持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建在省外粮食产区,相对集中连片(最小连片面积须在500亩以上),且单个企业基地稻谷种植面积累计在5000亩以上;有5年以上符合国家政策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并经市政府认定挂牌为福州市粮食生产基地;基地内生产的粮食定向运回福州销售,返销数量不少于基地当年粮食产量的60%,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服从政府调控,应急时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量的粮食运回福州地区销售。
(三)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1.种粮大户奖励:视同本地种植大户,按照3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2.运费补贴:省外粮食基地生产的粮食,正常情况下定向运回福州地区销售的不予运费补贴;企业按照市政府应急调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运回规定数量的基地粮食,按不超过实际运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四)加强监管与指导
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指导与监管我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对基地粮食返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核拨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扶持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对我市大米加工重点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我市大米应急加工保障能力。通过扶持,支持1-3家日处理稻谷300吨以上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的生存、竞争能力,为我市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一)扶持对象
具备日处理稻谷能力300吨以上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大米加工、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拥有(含租赁)10000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加工、销售、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二)扶持条件
申请享受财政扶持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统计年度内企业大米生产量达50000吨/年以上,稻谷最低库存量保持1785吨/日以上(大米折合稻谷库存按统计口径测算)。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在粮食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并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当应急加工供应和维护价格稳定任务。
3.能够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向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送检原粮或大米(主要检测卫生指标)并做到送检粮食产地全覆盖(以地级市为单位),且送检数量不少于12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情况。
(三)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加工量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扶持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作用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权责一致、政府委托、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确保政府调控措施有效实施。
(一)扶持对象
市政府认定挂牌的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具体认定标准按照闽政办〔2003〕80号文件执行)。
(二)扶持条件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要定期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候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3.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情况;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每年向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送检原粮或大米(主要检测卫生指标)并做到送检粮食产地全覆盖(以地级市为单位),且送检数量不少于12次。
4.骨干粮店须管理规范、台账完整,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1.对市政府确定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给予8万元/年的补贴。
2.对大米年产量超过10000吨的企业,超过部分另增加5元/吨的补贴,单个骨干大米加工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年。
3.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店,按其实际销售量、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等,每年给予2-5万元的补贴。
4.为鼓励骨干粮店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提高粮油企业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对有五家及以上连锁骨干粮店,并安装统一收银系统,进行统一结算、合并报税的企业,另给予每家连锁店1万元/年的补贴,用于购置相关设施,树立品牌形象。
四、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水平
(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专项监管和长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档案和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和业务培训;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更有力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打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强化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建设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加快健全完善适应我市粮食质量安全需要的检验监测体系。
(三)发挥粮食行业自律作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检查评比、业务培训、监测自律等工作。政府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措施,发挥好粮食行业协会的粮食质量自律性监测作用;大力扶持粮食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有效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作用。
(四)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宣传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的法规、政策和常识;开展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整体质量安全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有关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若本实施意见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确有必要调整,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及时报市政府研究。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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