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7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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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中、小额贷款,促进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榕政综〔2014〕2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互助合作机制,支持设立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作为承贷银行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担保金。


第三条 “互助资金池”由“政府基础风险金”和“企业互助金”组成,采取“市级财政引导,龙头企业筹措”的方式设立。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作为“政府基础风险金”,“企业互助金”由有意愿加入“互助资金池”的龙头企业按贷款额的10%缴纳。“政府基础风险金”、“企业互助金”分别由市农业局(农办)和协会在承贷银行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农业局(农办)是“政府基础风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管理使用“政府基础风险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基础风险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政府基础风险金”的预算安排、银行专户监管和办理风险补偿金核拨报批工作。


第六条 协会是“企业互助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认定加入“互助资金池”企业资质,并向承贷银行推荐企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龙头企业。协调承贷银行办理已加入“互助资金池”的龙头企业的贷款,督促加入“互助资金池”的企业按规定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 承贷银行按“政府基础风险金”总量的20倍以上额度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缺乏抵(质)押物且正常经营的龙头企业。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承贷银行征求协会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市农业局(农办)报备。承贷银行与龙头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应增加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承贷银行对纳入“互助资金池”的龙头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优先安排额度和审批贷款,降低贷款门槛,实行优惠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原则上单户最高综合授信金额2000万元(其中“互助资金池”担保上限1000万元),授信额度支用期最长为3年,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承贷银行发放贷款的最高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5%,可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等额本息还款,具体操作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龙头企业商定。


第十一条问题贷款的补偿和归还。对经分类已认定为问题贷款的(问题贷款是指授信企业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贷款),先由“互助资金池”中企业互助金承担补偿,不足部分由“政府基础风险金”和承贷银行各按50%比例承担补偿。


对已拨付风险补偿金的问题贷款,承贷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含利息),应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互助资金池”账户,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后按“政府基础风险金”、承贷银行贷款、“企业互助金”顺序予以归还。


第十二条 “互助资金池”资金使用。当贷款龙头企业出现问题贷款时,承贷银行可先直接划扣“互助资金池”中出险企业自己缴纳的互助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经承贷银行积极追讨债务,确认龙头企业确实资不抵债的,由承贷银行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同意后,划扣“互助资金池”中的“企业互助金”进行补偿。需动用“政府基础风险”补偿问题贷款时,承贷银行应备齐有关资料(借款人经营证件、借款合同和承贷银行向贷款龙头企业发送的《律师函》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报市农业局(农办),经审核确认后由市农业局(农办)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暂行管理办法》,提出核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通知市农业局(农办)办理拨款。


第十三条 当用于补偿问题贷款的“政府基础风险金”超过200万元时,暂停由“互助资金池”担保的龙头企业新增贷款发放,承贷银行与市农业局(农办)、协会共同商议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十四条 贷款龙头企业归还贷款后,可申请退还相应剩余的“企业互助金”。


第十五条 对出现问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资金或承贷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协会、承贷银行与“互助资金池”成员企业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讨债务。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期偿还承贷银行贷款与利息的龙头企业,市农业局(农办)建议市政府取消该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问题企业目录(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建议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取消该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承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备案,定期通报。


第十七条 “政府基础风险金”和“企业互助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分别由市农业局(农办)、市财政局和协会、承贷银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市农业局(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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