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5〕65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区机动车污染综合整治等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1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实施及宣传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11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减少我市污染物排放,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
二、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将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主,按照交售车型、交售时间、车辆注册时间的不同,分别给予车主8000元-30000元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其中,在第一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110%执行,在第二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执行,在第三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90%执行。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阶段交售的,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车主,不再享受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补贴。
三、补贴范围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住所在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不包括转出)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发给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榕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市区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车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车辆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应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基准补贴标准
注册时间 车辆类型 |
2005年底前 |
2006年以后 |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金额(元) | ||
货车 |
微型载货车 |
8000 |
9000 |
轻型载货车 |
13000 |
14000 | |
中型载货车 |
16000 |
17000 | |
重型载货车 |
28000 |
30000 | |
客车 |
微型载客车 |
8000 |
9000 |
小型载客车 |
10000 |
11000 | |
中型载客车 |
15000 |
16000 | |
大型载客车 |
27000 |
29000 | |
轿车 |
18000 |
20000 |
五、补贴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体制,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和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住址所在地区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补助资金将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六、办理机构
各区政府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环保、交巡警、商贸、财政部门应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区政府要负责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流程
(一)车主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申请表。
(二)车主将提前淘汰“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为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交还车主。
(四)申请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内容须打印,字迹清晰);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五)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后,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审核、复核材料。对符合补偿条件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财政部门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按部门分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车主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联合服务窗口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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