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5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八)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虚拟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福州标准体系;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筹推进福州质量建设,牵头制订福州质量和质量强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福州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福州质量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六)统筹推进福州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激励机制,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福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申报国家、省政府质量奖和品牌荣誉;组织开展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和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七)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急管理。
(八)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参与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九)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的责任。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职责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及相关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二)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三)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市场监管的科技与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科技项目;组织开展本系统科技相关项目申报评选;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规范发展;统一管理全市认证监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对本市实验室实施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加强量值传递体系建设;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有关政务规章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综合性文稿、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效能、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宣传、舆情应对、会务、接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政务值班、综治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牵头拟订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政策;负责市场监管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强市创新研究以及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理论研究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推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转变及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研究,提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草案。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组织梳理、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承担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计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审批办理工作;负责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注册、公司股权出质、广告经营(含户外广告)登记以及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事项的审查(核)、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提出行政权力清单修改意见;牵头做好与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的对接协调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的统计和动态分析工作。
(四)食品综合协调处
拟订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负责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经费和重点项目资金安排;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全市性食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依法监管;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六)公平竞争管理处
依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委托协助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产品商品监督处)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商品和服务的调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指导管理投诉举报工作并督促相关业务处室落实回复;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工作;依法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八)企业信用监管处
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抽查监督;组织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指导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九)广告监管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测工作;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行业协会的有关工作。
(十)标准化处
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研究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福州标准体系;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和管理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等有关工作;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管理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质量管理与商标品牌处
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完善大质量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发展工作格局;宣传推广福州质量理念,推动福州质量文化建设;承担政府质量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名牌发展战略”以及“质量奖励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代理、印制等行为;依法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以及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认定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二)科技与认证处
组织开展本系统科技相关项目申报评选;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规范发展,推动各级产品质检中心建设;推动完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实验室);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监管工作。
(十三)计量处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市级以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监管市场计量行为、商品量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管计量检定(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负责能源计量和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工作,指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组织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指导特种设备风险预警;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
(十五)网络交易监管处(电子商务监管处)
负责监管电子商务(网络)市场主体;拟订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网络市场舆情监测、网络经济发展等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工作,加大对网店、网络广告、经营性网站等新兴信息网络媒介行为的监管;组织指导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十六)食品药品风险监测管理处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预测、预警和再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负责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统一收集、分析、监测食品药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制定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参与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掌握分析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负责制定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及后处理;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十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及后处理;组织协调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药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参与药品注册及药品包装材料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生产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组织实施生产环节药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环节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一)药品流通监管处
承担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流通环节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体系;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使用环节的不良事件监测。
(二十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国家标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组织部门预算、决算及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收费票据管理,组织收取和上缴各项非税收入;指导监督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管理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组织本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参与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35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食药监、工商、质监局长和食安办主任),副局长5名(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食药监、工商、质监副局长和食安办副主任),食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质监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检查本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与维护;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为业务部门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数据应用提供和企业电子档案扫描工作。
信息技术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二)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
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12315、12365、12331”三条专线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承接受理“12345”的投诉移交件,提供指挥处置突发性、紧急性事件调度平台;负责本辖区及指导各县(市)区局的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相关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流通、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上级机关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适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机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及原粮卫生监管。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管的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市场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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