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5:2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榕政办〔2015〕6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近日下发《2015年立法计划》(榕人常〔2015〕14号),确定了今年市人大立法项目。为做好市人大立法项目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计划。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起草小组,专人负责,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


二、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起草工作责任分解表》(见附件)确定的时间安排将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送审稿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与有关部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充分说明情况。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送审稿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正式报告、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论证过程、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廉洁性评估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草案应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指导,并督促起草责任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法规草案。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上报的法规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认为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督促起草责任单位按要求补齐;认为法规内容尚未论证成熟的,退回起草责任单位进一步修改论证;认为已论证成熟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各单位法规起草工作具体事宜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李岚,联系电话:87113602)



附件: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起草工作责任分解表




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起草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报送市政府时间

拟报送市人大时间

1

《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市城管委

5月上旬

6月

2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7月上旬

8月

3

《闽菜文化保护条例》

市商务局

9月上旬

10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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