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4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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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5〕4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福州高新区”)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批国家级高新区,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福州高新区管理区域内具体的行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事务。为促进福州高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福州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


(一)福州高新区单独设立财政、税务和金库,负责福州高新区托管范围内财政收入的组织、征收、管理和入库工作,以及与高新区相对应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事务支出管理。


(二)福州高新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先一定三年。从2015年至2017年,闽侯县财政从福州高新区托管范围内的地方收入中享受分成,以2014年1.15亿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5%;土地出让收入部分,高新区托管范围内的福州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及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红线内出让土地所得扣除土地成本费用后全部归高新区财政所有,红线范围外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出让所得,闽侯县财政按成交价的20%享受分成,其余归高新区财政所有。2018年以后另行确定。


(三)按照“行政区划不变、统计口径不变、预决算审批不变”原则,福州高新区托管范围内涉及的财政收支指标,归属原行政区域,财政收支的单位预决算仍由原行政区人大负责审批。


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财政收入范围。福州高新区托管范围内征收的各项地方税收和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等全额缴入福州高新区设立的金库。


(二)财政支出范围。福州高新区辖区内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以及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本体制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中央财政体制调整或省对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将相应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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