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重新组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福州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含外国专家、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外人员、台港澳人员在榕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政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五)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十六)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七)拟订公务员奖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
(三)基金监督和财务管理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的情况;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开发处
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性工作。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及工勤人员调整有关事宜;拟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人才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基层等活动。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全市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管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事业单位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九)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标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工资福利处
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及解聘人员补偿金的核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业务工作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工作;承担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相关工作;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十三)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处
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全市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五)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
(十六)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辞职辞退以及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制度;负责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和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政府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遴选等竞争性选拔工作;承担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
(十七)考核奖惩培训处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市政府奖励制度草案;负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省级系统以上层次奖励表彰人员及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承办有关奖励、表彰事宜。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相关工作;贯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制度,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政策。
(十八)行政审批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本部门进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其它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综合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选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市外国专家局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福州市外国专家局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行政机构,加挂“福州市外国人工作管理局”、“福州市台港澳专家管理办公室”牌子,规格为正科级,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引智试验区人才智力引进和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政策;负责试验区引智计划的实施和引智工程的建设;负责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和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及选派;负责各级引智项目的组织申报、执行检查、效果评估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承担全市人才智力的对外联络与交流合作,管理引进海外智力机构;负责全市高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来榕工作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和台港澳专家来榕工作的申请受理、发证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和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通报市教育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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