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榕政办〔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闽政办〔2014〕15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通过此次抽样调查,全面掌握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城镇化水平与进程,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内容、时间
1.调查对象:此次调查将在我市抽取约500个小区,涉及各县(市)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样本量约11万人。
2.调查内容: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生育意愿等。
3.调查时间:标准时点是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和实施。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福州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特别是公安、卫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入户登记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中乡(镇、街道)要建立调查工作机构,确保本地区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经费保障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区要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资源,特别是要利用好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等调查项目时采购的PDA等设备,科学测算调查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3.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调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调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4.充分调动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工作积极性。原则上,调查指导员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担任,调查员由村(居)委会会计、大学生村官等工作人员担任。全面落实好“两员”(即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同时,加强“两员”培训管理,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附件:福州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附件
福州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彭锦华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林 津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惠珍 市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王 晋 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陈 红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永明 市民族宗教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江齐生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林贞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远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建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卢 玲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邓世清 市房屋登记中心副主任
金昌勇 市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金昌勇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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