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3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渣土管理和市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公用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养护的监管工作。
(五)指导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环卫体制改革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内河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务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专题调研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财产物资管理、政府采购、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出国出境等工作;负责委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的预决算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编制预算和决算工作,汇总直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报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对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本部门进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其它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综合协调委有关处室和委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承担委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五城区市容局的行政复议,指导其他有关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标准。
(五)执法监督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支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查,对执法支队违反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风队纪的行为进行纠察。负责各基层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承担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装备的计划配置、发放工作;指导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市容监管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规程;负责协调市区市容工作并组织监督考评;负责全市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临时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路街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创建文明城市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容管理工作。
(七)环境卫生监管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负责协调市区环卫工作并组织监督考评;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管理工作和环卫体制改革工作。
(八)公用设施监管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政管理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规程;负责监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技术的论证、引进及推广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九)公共关系处
负责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制定公共关系和新闻发布策略并组织实施;收集城市管理舆情,发布新闻信息,负责网络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政务公开、12345投诉件及数字城管批办件办理,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内河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规划、建设(疏浚)、整治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关于市政设施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雨、污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管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城管委主任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建委、交通委、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中心、交警支队、园林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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