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5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
为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更好地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等,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区位补偿价30%。具体奖励幅度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略高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原则统筹掌握。货币奖励在30%以内的节余部分可转为各区征迁工作经费,货币奖励超出30%部分由各区承担。
二、依规选择房屋征收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区位补偿价的评估机构由五家增加至七家,其中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多数意见选定的评估机构或公开抽号选定的第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评估单位。牵头单位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牵头组织其他评估单位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牵头评估单位委托费用由8000元/宗增加至10000元/宗,列入征收成本。
三、建立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鉴定及会审机制
房屋征收区位补偿价评估结果出来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房屋登记中心、五城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科学合理地确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会审之前,项目所在区政府(区征收部门)应委托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对评估结果根据征收项目周边区域二手房销售均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会审所需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四、定期评估全市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均价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房屋登记中心配合,委托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对五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均价分区域、分地段板块进行市场评估,每半年评估一次,作为合理确定征迁补偿标准的比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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