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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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5〕13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


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对福州市区饮用水源造成的影响,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州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规定区域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根据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确定。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事故应急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牵头负责内河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牵头负责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地方海事局负责受理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成品油、液化气等非剧毒类危险化学品进出限行水域的申请和管理。牵头负责内河及北港解放大桥、南港乌龙江公路大桥以上至闽清与古田交界处以下闽江干流水路运输过程中的溢油等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福州海事局负责受理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成品油、液化气等非剧毒类危险化学品进出限行水域的申请和管理。牵头负责北港解放大桥、南港乌龙江公路大桥以下闽江干流水路运输过程中的溢油等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福州港口管理局负责受理在港口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申请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市消防支队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市水务集团、福州胜科水务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厂取水口周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每个水厂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十)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第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七条 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为保障福州市区饮用水源安全,在福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一定区域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域和限行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海事部门设置明显的标志。(具体禁行、限行区域详见附件)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九条 装载剧毒化学品和石油类的车辆确需进入限制通行道路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市公安局报告,持相关证照向市交巡警支队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行区域时间、路线核准凭证》,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第十条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限行的道路由公安部门、危险化学品种类由安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限行区域


附件


闽江(福州段)及两侧道路危险化学品


运输禁行、限行区域


一、闽江干流水口电站坝下至马尾青洲大桥之间水域和码头,禁止通行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装卸危险化学品。


马尾青洲大桥至长乐市猴屿乡象屿村象屿码头之间水域和码头,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船舶及装卸剧毒化学品。


二、位于福州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紧邻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及两侧伴行道路,禁止通行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具体禁行道路为:


闽侯大桥、淮安大桥、洪山大桥、三县洲大桥、解放大桥、闽江大桥、鳌峰大桥、洪塘大桥、螺洲大桥、乌龙江大桥及复线桥;


闽侯县江滨路全路段、洪甘路全路段、江滨中大道解放大桥至鼓山大桥段、江滨西大道三县洲大桥至解放大桥段、上下店路全路段、仓前路全路段、南江滨西大道解放大桥至鼓山大桥段、南台岛规划环岛路全路段、江滨东大道闽江马尾水厂备用水源周边道路。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之间的桥梁及两侧伴行道路,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液氯除外)的车辆,限制通行装载液氯和石油类的车辆。具体禁行、限行道路为:


金山大桥、尤溪洲大桥、鼓山大桥、魁浦大桥、橘园洲特大桥、浦上大桥、同三高速公路乌龙江特大桥;


北江滨大道、南江滨西大道除前款规定以外其余路段、上渡路全路段、浦下洲路全路段、闽江大道洪山大桥至金山大桥段、横江路全路段。


四、位于福州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上下游一定区域的桥梁及两侧伴行道路,限制通行装载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具体限行道路为:


绕城高速横跨闽江大桥(闽侯荆溪光明至竹岐白龙村)、湾边大桥、青洲大桥;


316国道水口坝下至洪塘大桥段,115县道闽侯大桥至与116县道交界处路段,116县道全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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