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5〕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47:2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顺利落实,确保如期完成PM10年均浓度的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提高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的通知》(闽环保防〔2014〕8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详见《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根据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市商贸服务业局等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市商贸服务业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管理部门、绩效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直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不予支持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的申报。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当地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分值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00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


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8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1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1

落后产能淘汰

5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1

2

清洁生产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6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0

煤炭堆场管理

4

国四和国五油品供应

6

4

燃煤小锅炉整治

10

燃煤小锅炉淘汰

8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2

5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9

工业烟粉尘治理

10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9

6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0

建筑工地及拆迁工地


扬尘污染控制

6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4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6

划定无绿标车限行范围

2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

8

建筑节能

5

新建建筑节能

5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10

大气环境管理

20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

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2

台账管理

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4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4

垃圾、秸杆焚烧

4

环境信息公开

2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目标责任书》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是否达到考核目标。


三、考核要求


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为60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为59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目标为58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至57微克/立方米以下的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要求,计30分。


2、PM10年均浓度满足考核要求,计30分; PM10年均浓度未满足考核要求但低于上年,计15分。


3、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年均浓度下降达到下一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计40分;未达到下一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按照超额完成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第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格控制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按政策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齐相关手续并做好监督指导。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二五”造纸、印染、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辖区内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落后产能淘汰各占2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市经委、发改委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严格控制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O.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O.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对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按照《福州市2014-2017年度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及福州市每年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成辖区内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任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按时完成年度任务,计6分,完成70%以上得4分,完成50%以上(含),计2分,否则计0分。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堆场管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煤炭堆场管理


强化港口码头、车站等在煤炭露天堆场和装卸转运过程中的扬尘控制。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煤炭堆场管理占4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2个港口、车站、企业煤炭露天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堆场按要求进行控制的,计4分;堆场未按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发现1家扣2分,扣完为止。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计6分。随机抽检区域内的6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控制高污染燃料,淘汰燃煤小锅炉


A、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禁煤工作要求,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


鼓楼、台江、仓山的全区均为禁煤区。其他县(市)区2014年完成划定工作,并开展改燃,2015年1月1日起禁煤区要达到建成区范围的80%以上。


B、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分散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完成重点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完成改燃工作的,计4分;完成划定工作,并完成改燃工作的80%,计3分;完成改燃60%的,计2分;否则计0分。完成工业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目标的,计4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3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或禁煤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完成年度除尘改造任务,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福州市下达的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14年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综合整治任务,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9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10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2分,年度除尘改造任务4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9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6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3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2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完成年度除尘改造治理任务的,得4分,完成80%以上的,得2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5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完成情况;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6分,完成90%以上(含)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4分,完成70%以上(含)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3分,完成80%以上(含)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现场100%密闭围挡,建筑物料100%覆盖,切割作业100%使用集尘罩,土方开挖100%喷淋,路面100%硬化,裸露地面100%覆盖或复绿,出场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100%清运。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6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 95%,计6分;达到85%,计4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市市容局的相关数据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道路机扫率。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 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划定无绿标车限行范围”、“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3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各县(市)、马尾区结合辖区实际划定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准机动车限行路段、区域及限行时段;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路面执法力度,查处无绿色环保标准机动车闯禁行为。


(2)按照《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4〕51号)要求,各县(市)区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


(3)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同时,对新建、改扩建的道路在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路权,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划定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2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已划定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并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无划定任务的区自然得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


随机抽取的1个县(市)区进行抽查,选取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八)建筑节能


1.指标解释


各县(市)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情况。


2.工作要求


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3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及福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县(市)区级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2.工作要求


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县(市)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市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指的是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环境监管能力、造林绿化等资金。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以及“空气质量预报”8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年度实施计划


2014、2015、2016、2017年,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按照《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制度》的要求,按时对各项重点工作开展调度,并及时报送。


(3)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


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 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6)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7)环境信息公开


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 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20分,其中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占2分,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占2分,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占2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5分,秸秆禁烧占2分,环境信息公开占2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否则,得0分。


(2)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按照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要求,按时对各项重点工作开展调度,并及时报送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0.5分,否则计0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福州市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省环保厅、福州市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4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6)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轩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4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2分;否则计0分。


(7)环境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2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5598.html

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