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4〕17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4〕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两违”行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情况。
第六条 电话方式举报正在实施的且未被“两违”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查处的“两违”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获得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电话方式举报,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受理举报的机构进行回访及发放奖励;
(二)“两违”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两违”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巡查、处置、监管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负责巡查、处置、监管的“两违”行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以举报的“两违”建筑面积计算:
(一)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未超过1000平方米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的,奖励3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以向举报人举报时所用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充值话费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被举报的违法建设转相关镇(乡、街道)或职能部门核查。相关街道(乡、镇)或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反馈本级“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充入举报人电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分别设立和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支付奖励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励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励,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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