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4〕18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司法局
(2014年12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26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法律服务事业科学发展、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为我市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和建设“福州新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到2015年底,全市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和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覆盖全市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便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
1.下沉法律服务资源。一是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建立镇(街)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将城区优质的法律服务覆盖到乡镇、延伸到基层农村。二是以远程视频、网络平台、流动法律服务站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方式,解决海岛、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三是推动建立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平台(大厅、站、点、窗口)的建设和运行标准,健全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体系。
2.发展法律服务队伍。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竞争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机构。至2020年,全市律师总数达1800人,每万人口拥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4名以上,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高层次发展。二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参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三是开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文化建设,增强职业认同感,形成行业核心价值观。
3.拓宽法律服务领域。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同时,积极搭建工作平台,引导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和群体性案件处置,有效拓展服务领域。二是努力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主动为服务经济建设,为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困难人群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为无子女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优质便捷公证服务;对各类有奖活动、评选活动、竞赛活动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扩大工作覆盖面。三是坚持惠民便民原则,为经济困难、确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或司法救助对象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重大项目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纠纷化解、弱势群体维权等提供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服务。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1.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实施“铸网”工程,规范完善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调整巩固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拓宽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至2020年,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并规范运行。
2.提升人民调解服务质量。一是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为抓手,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调处跟踪、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二是以培育精品调委会为抓手,对矛盾纠纷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先行先试,力争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育上寻求突破。三是以发挥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优势为抓手,建立健全以各级法律服务中心为主,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3.延伸人民调解的服务功能。要把人民调解融入“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去,紧密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有效衔接机制。进一步深化完善诉调、检调、公调衔接机制,努力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三)完善覆盖城乡的普法依法治理体系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推进“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对象普法覆盖率和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均达到100%。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下乡”、“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应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治宣传工作的渗透力和实效性。
2.加快“法治福州”建设。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持续深化“法治福州”、法治县(市)区、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引导基层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或讨论与居(村)民利益关系密切事项时,邀请法律顾问和居(村)民代表参与,共同决策论证。
3.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县(市)区有一个以上法治文化广场,为城乡群众创造良好的学法环境。通过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开设法治节目、专栏,在城市重点区域设立法治宣传栏和法制宣传LED显示屏,引导城乡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四)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
1.健全组织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努力建成法律援助网络全覆盖。
2.提升服务质效。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放宽援助标准,降低援助门槛,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使得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快速得到法律援助。
3.优化便民举措。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法律援助窗口规范化建设,推进法律援助窗口规范化建设。开辟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五)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顾问体系
1.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各级各部门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职业声誉好的执业律师等参加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法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2.健全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继续对接高新科技园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和中小微企业等,加大律师服务力度,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决策论证,防范法律风险。
3.改进基层法律顾问体系。推动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逐步形成“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格局。
(六)完善覆盖城乡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1.强化衔接监管措施。一是加强政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体制和机制。二是加强与监狱、看守所的信息衔接,做到无缝对接,确保重点帮教对象100%、一般帮教对象70%以上衔接到位。三是全面建立手机定位、人脸识别、声纹识别“三位一体”电子围墙,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部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措施。
2.创新教育帮扶措施。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强化心理矫正工作,有效矫正两类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建立“一对一”、“多帮一”矫正帮教小组,对两类人员全部建立档案。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条件的两类人员全部纳入低保,培养发展县(市)区安置就业基地,有效发挥“中途之家”作用,多途径拓宽就业渠道,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用足用好政法专项编制,按照专业化、专职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专业队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15:1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协理员,加快发展村居协管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市、县两级法律服务大厅,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法律服务,确保群众走进一个大门,解决一揽子法律服务需求。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申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推行网络受理、邮寄受理、代理受理。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
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整合司法行政职能,集成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要素,把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建设
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各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事项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建设
通过扩大装机容量、增设服务项目等方式,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同时,把法律服务热线与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结合起来,与12345、12315、110等政府和部门专线链接,使之成为集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和接受社会监督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建设
充分应用互联网通讯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应用,普遍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状态跟踪、结果查询、网上投诉、网上监督,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
五、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保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必须多管齐下、因地制宜,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转变职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抓好资源整合,扎实推进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强化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研究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经费上予以倾斜。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发展。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优化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向山区县转移支付力度,扶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四)扩大舆论宣传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报道好做法、好经验,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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