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4〕19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建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提高建筑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打造“生态优美、环境宜居”的生态文明先行城市,实现绿色生态、永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的引导、示范和扶持作用,加强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土地、价格、财税、金融等调控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实现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的转变,促进绿色建筑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等,合理制定适宜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规划和技术路线,突出地方特色。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益性项目,鼓励大型住宅小区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
全市辖区范围内,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00万㎡以上,创建1至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市区自2015年1月1日起以招拍挂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应全面实行全装修。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的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标准、技术支撑、产业发展、市场服务等工作体系。
(二)实施范围
1.下列新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1)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项目);
(2)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
(3)2万m2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上述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4)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
(5)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项目。
上述范围项目改建、扩建时,也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改造提升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过程应遵循绿色理念,积极采用绿色技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低碳、生态的目标。
3.历史街区保护更新应充分借鉴传统人居的建设智慧,注重传统建材与技术的使用,保持街区和谐生态的环境。
三、建设过程管理
(一)市发改委对列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绿色建筑措施的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投资概算。
(二)市规划局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三)对列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市国土局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和要求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受让人履约情况将纳入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并予以公开。
(四)市建委负责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建立完善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协调和监督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组织绿色建筑标识认证,提升绿色建筑实施水平;对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上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立体绿化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六)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及本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审查,落实相应技术措施。
(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绿色建筑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方案、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音污染、减少工地扬尘的措施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质量。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全市通报,相关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九)以下类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1.列入国家、省、市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2.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建筑;
3.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四、运营管理
(一)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及建筑立体绿化进行日常维护,对建筑能耗进行监测控制。
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凡是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和维护范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市建委负责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数据库。市房管局、市机关局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电、用气、用水分类统计数据报送市建委。
(三)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四)以下既有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订改造计划,逐步实施改造;
2.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经过能源审计具有节能潜力的公共建筑;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
4.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纳入施工许可报建范围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五)列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标准要求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五、技术措施
(一)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立体绿化、太阳能光热和光电、水源热泵、雨水渗透与收集、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二)结合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以轨道交通站点为核心,串联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地下空间网络;大型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地下车库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通过地面基础设施,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及河道两岸绿色空间的复合利用;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场;加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优先统筹推进管线共用沟的建设。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物选址的技术规定,确保建筑场地的健康安全;住宅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日照、采光和通风的要求,占地面积10万m2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进行风环境模拟,优化布局、加强自然通风并减轻热岛效应;建筑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建筑不应给周边建筑造成光污染;控制建筑物室内声环境,提高建筑物总体噪声防治水平;民用建筑室内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四)建筑外墙重点鼓励使用自保温墙体体系,外墙外表面优先采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较小的饰面。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造型、透明围护结构朝向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优先采用外遮阳并与建筑整合设计。
(五)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
(六)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发挥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在绿色生态城区、主次干道两边的公共建筑、城市景观改造及合适的住宅建筑东、西外墙项目中,优先采用立体绿化措施。
(七)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八)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九)积极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等建筑体系,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率先开展住宅工业化应用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
(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福州市工地围墙容貌管理规定》的标准设置施工围墙(围挡),全面落实封闭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控制;强化施工现场污水、废水、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施工场地施工噪声、污水(泥浆)、废气(扬尘)的污染控制,减少因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水、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十一)建筑废弃物应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回收处理。建筑垃圾运输严格按照《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工艺,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制成路基石骨料、混凝土骨料等,用于生产混凝土、路步砖、广场砖、草坪砖等,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十二)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目标管理
调整、充实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建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机关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绿色建筑的推进工作,建立推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1.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购买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以及2015年8月1日之前出让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的,契税缴纳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高星级绿色建筑,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容积率奖励政策。
4.绿色建筑设计收费根据绿色建筑星级及设计复杂程度的不同,可上浮5-15%计取。
5.建筑立体绿化扶持政策由市园林局牵头制定,市建委等成员单位配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市建委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可以向市建委申报示范工程。经评定为示范工程的,授予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
(三)依托科技进步,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总结我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工程实践经验,加强绿色关键技术研究,注重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集成、示范,加强新型墙材、自然通风、节能门窗、立体绿化、外遮阳措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雨水收集等建筑适宜性技术研发,形成适宜我市的绿色建筑集成和关键技术路线。加快研究制定我市施工图文件绿色设计导则、施工图审查要点、验收导则等一批地方技术性文件,指导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和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文之日期间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实施。
附件:1.福州市绿色建筑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2.福州市绿色建筑重点示范工程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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