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4〕18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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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榕政办〔201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闽综治委〔2012〕27号)和《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打牢城乡火灾防控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一)强化资源整合和重点区域防控。充分依托综治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融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模块或内容,实时更新完善消防相关数据信息,实现网格信息资源共享,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纳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现网格人力资源共享。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木屋毗连区(棚户区)、出租屋集中区、商贸市场集中区、违法建筑集中区、“三合一”场所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解决,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乡镇、村要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建设消防水源,进一步增强村镇抗御火灾的能力。街道、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三)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开展排查并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坚持常态化整治与周期性治理相结合,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乡镇(街道)要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村(社区)要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乡镇、街道要组织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全面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定期在各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乡镇(街道)要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宣传活动,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村(社区)要依托农村文化室、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巡防队员、保安、村(社区)“两委”成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消防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


二、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


(一)抓紧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等级标准要求逐一制定组建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建设任务。


(二)同步推进乡镇志愿消防队伍。除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组建志愿消防队,依托所属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民兵联防、治安巡防等人员或招募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8-45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本地常住公民。


(三)逐步完善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各行政村要依托民兵联防、治安巡防等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各社区要依托治安巡防、单位保安、小区保安等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参照行政村配备标准,市政消火栓能够覆盖到的范围,可不配备消防泵,改配消火栓扳手)。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总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志愿消防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队员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物质燃烧、火灾扑救的战术措施和注意事项;学习掌握现有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适时开展体能训练和供水、灭火等技能训练;组织熟悉辖区道路交通、消防水源、社会单位情况等,熟悉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50%,提高队伍的火灾处置能力。


(四)督促组建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各地要督促符合《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时,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除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挑选熟悉本单位情况、有责任感的人员组建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有社会责任感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商会、行业和其他社会单位自发组建志愿消防队。


三、充分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一)保障网格员工作奖励。各乡镇(街道)可依托安办、综治办、派出所等工作人员兼职消防网格员,有条件的可聘请专职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聘用的人员可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后备力量,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确定的专(兼)职消防网格员不得少于1名,对月工作绩效考核达标的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二)保障办公设施配备。乡镇(街道)消防办公室和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站设置专用或合用的办公室,制作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分布图,建立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日常消防工作开展等档案资料,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此项工作每个乡镇(街道)每年应列支一定的保障经费。


(三)保障消防宣传经费。各地要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宣传栏、户外电子屏幕等设置消防宣传固定阵地并定期更换消防宣传内容,在醒目位置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有条件的依托农村文化室、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此项工作每个村(社区)每年应列支一定的保障经费。


(四)保障消防力量建设经费。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乡镇消防队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进行梳理,按建设计划和《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2〕98号)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预算,并落实建设任务;对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乡镇和其他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一)强化政府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消防安全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理顺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职能、经费、考核“四落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和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发展计划等。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要率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经济欠发达的山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建设实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在实现社区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快向农村地区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突出实用,不强求一律。除应建专职消防队伍的乡镇外,其他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应以农村地区为重点,要有效整合和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为农村地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将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要大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装备建设上要突出经济实用,提倡开展技术改造,实行农消合一;在人员配备上要以志愿为主,节约经费开支;要突出地方特色,力求事半功倍。


(四)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验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对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相关工作保障,致使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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