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6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20:02:16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8〕6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主线,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提高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条例》学习、培训力度。围绕《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等,开展专题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守法。增强女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女职工真正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表达诉求,通过哪些渠道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造势;通过组织宣讲团、现场咨询、专家解读、辅导讲座、板报横幅、知识竞赛、学习交流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等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促进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最大限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形成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完善配套政策,健全体制机制

3.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要求,按照《条例》职责规定,结合实际,以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原则,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省、市女职工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确保各项配套政策真正落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4.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积极促进女性就业,防止在招聘中对女性就业歧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诚信体系、执法公开通报等制度,将用人单位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征信范围。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6.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将《条例》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7.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做到企业规章制度与《条例》规定相互衔接,清理并废除与《条例》规定不符的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8.探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企联/省企协《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工发〔2017〕80号),探索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专项合同运作模式,在协商重点、合同内容、工作方法上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不断增强合同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依法构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屏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三)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组织机构

9.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用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0.积极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专人负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有力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更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1.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娘家人”作用,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带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

12.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

13.健全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查制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4.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条例》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

15.抓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16.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监督实效,督促用人单位认真签订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通过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条例》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督办落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条例》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切实履行职责。既守土有责,又密切配合,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好落实,注重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执行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提出整改要求;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每半年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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