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3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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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3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我省《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8〕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根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工作组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工作组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工作组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参照我省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九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保护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涉及补充耕地的县(市、区)还应检查上述任务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至4月组织年度自查,4月底前向考核工作组报送自查情况。考核工作组汇总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后,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组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


考核工作组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组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属扩权强县试点县的,函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政办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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