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8〕2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8〕2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现状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政府成立太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三)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拨付。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质监局负责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市房管局负责协调安排物业管理公司配合普查登记。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道路广场、公交车等户外宣传。市编办负责属地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库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属地口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宗教局、市金融办负责属地口径所管理行业单位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事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统一要求,协调安排本系统驻地单位配合地方开展普查。
(四)所有负责上报单位名录库的部门、单位要在普查正式开始前对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名录资料更新及时、完整准确,名录库中所有单位必须包含行政区划代码,并细化到乡镇(街办)一级,按统一格式上报。
(五)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改示范区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园区普查工作。乡镇(街办)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按照“在地统计、在地管理”原则组织属地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负责属地内普查。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成果,加强宣传动员和对乡镇(街办)的业务指导、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每一个普查专业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支柱行业、普查工作量大的专业,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人员不够的可采用商调或聘用方式解决,并解决好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加强首席统计员管理,建立相应考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首席统计员在普查中的作用。按照工作需要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抽调条件,组织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商调、聘用、管理工作。按照普查业务培训“下挂一级”原则直接培训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乡镇(街办)要按照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求,组织开展属地内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入户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严格按照普查小区划分范围开展工作。督促属地内所有联网直报企业及时上传普查表。配合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完成普查区内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入户登记技术和应填写的普查表种类,准确区分普查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做到“地毯式”搜索、不重不漏。熟练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以下简称PAD),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入户登记任务。
(四)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机构安排接洽普查员入户登记,提供或通过网络上传真实准确的数据及相关印证资料,并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检查。大型企业集团要对本企业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梳理,做到所属单位、特别是太原行政区划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无遗漏。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填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精打细算、节约办事原则,市县两级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期间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算,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比例为3∶4∶3,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做好按比例拨付工作。聘用人员报酬由县级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结束后统一支付。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台PAD。已有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补充,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为普查机构解决办公用房,改善工作条件。
(二)政府督查检查
市政府将在经济普查关键阶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对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情况,乡镇(街办)首席统计员管理情况,普查组织方式、普查工作进度、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督查。对出现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实行“一票否优”。对不按要求配合普查工作的中央、省属单位、驻并条管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确保数据质量
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注重宣传引导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和各部门职能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普查经费物资管理
加强和规范普查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坚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执行财政纪律及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