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1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立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8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及下级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提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有关问题,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加大归集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的将各级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级各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级各部门应按信息公示时限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归集内容
各级各部门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资质认定等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扶持小微企业信息。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要求进行归集。
四、工作路径
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一)按照职责分工,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到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换共享至协同监管平台。
(二)向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归集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依法通过统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予公示。
五、考核目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并将其列入本年度工作重点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推进公示系统有关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信息。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本级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三)市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局、办按照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流程、时间,将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由市工商局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行工作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13710”重点工作督办事项。市工商局作为牵头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工作制度。市工商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