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1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0日
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太原市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园区)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苯并芘(焦化行业)。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情况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信息、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行业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普查时间
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成立机构、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落实工作经费、清查建库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建库等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做好普查成果总结发布、成果分析以及普查工作验收、表彰等工作。
(二)2017年度工作任务
1.组建专项工作机构、组建工作队伍、保障办公场所,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申请专项经费等;
2.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规章制度;
3.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监测工作;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5.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6.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7.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8.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9.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0.接入环保专网,确保网络畅通和普查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三)2018年度工作任务
1.建设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录入、存储、处理系统平台以及市级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
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市普查地图,组织全市各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
4.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5.开展全市焦化行业苯并芘的普查;
6.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和现场抽查;
7.开展市本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普查数据各阶段上报工作;
8.建立健全全市重点污染源档案;
9.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0.完善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11.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四)2019年度工作任务
1.形成全市最终普查数据和数据库;
2.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档案管理与建档;
3.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验收评估和评比表彰;
4.编制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等,制定全市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方案;
5.对全市普查成果进行总结和应用。包括:(1)编制基于太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各类污染形势分析报告;(2)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源谱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3)编制太原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验收评估报告;(4)编制基于GIS的太原市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5)编制基于污染源普查的太原市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源网格化清单;(6)编制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汇编;(7)编制污染源普查成果出版物;(8)建设普查数据库应用展示平台等。
五、普查组织
(一)领导机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求,市政府成立太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太原公路分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煤炭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太原警备区、市测绘院、太原机场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公司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均比照省、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普查办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加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实施方案,制定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市住建委: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乡管委: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提供市政雨污管网情况相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太原公路分局:负责提供国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填报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
市农机局:牵头填报农业机械污染源核算相关数据。
市煤炭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安监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参与建立矿产企业名录库。
太原警备区:牵头组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测绘院: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提供相关地理空间数据采集与建库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太原机场公司:负责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三)工作机构
市普查办由综合(督办)组、技术组和宣传组组成。
综合(督办)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沟通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决定,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市管污染源开展普查工作,组织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对移动源开展普查工作,进行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技术组。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普查软件和数据库应用,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培训。
宣传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动员宣传及舆情应对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备一名普查联络员。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在确保普查信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釆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及省普查办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监测、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设计、现代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评估,实施专项质量检查,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七、普查保障
(一)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论证、咨询与调研,督查、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聘用的普查人员劳务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数据录入与审核,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全市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成果报告、检查验收、工作考核、总结表彰以及政府购买普查服务等。
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报送、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普查培训
市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需参加省级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普查办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人员培训。
(三)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普查办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督查制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普查办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各级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度和质量。
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保密责任
全市各级普查办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普查办批准后实施。
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的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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