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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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文明公正执法,推进落实“三项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健全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夯实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基础,为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稳步推进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太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连续性,推动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和范围的,严格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按照太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审改办字〔2018〕1号)精神,稳步推进综改示范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内容、范围和实现形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努力实现流程再造和机制再构,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4.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有效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操作流程,全面、真实、准确地对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明确重点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5.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权力清单运行情况,按照《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协调处理好与省级部门在裁量基准适用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6.严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证据固定、移送和两法衔接证据转化等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移送,严肃追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客观上保护和放纵犯罪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7.倡导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按照《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要求,完善文明执法相关制度,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言行,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事前沟通机制,将行政执法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和执法冲突。


8.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本地区、本部门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太原市联合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要求,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开展联合惩戒。


9.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立网上执法办案信息查询机制,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管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建立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记录信息联动机制,实现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


(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以官方网站和办事窗口为载体,依法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办事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建立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文书网上公开查询机制,建立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出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明确记录规则和记录程序。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应诉、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不断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机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同时,结合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3.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发生新设、合并、名称变更等情形,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或者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审查确认或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结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落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持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15.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登记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激发行政执法队伍活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上年度年终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证件年审工作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针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工作性质和特点,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管理、监督、奖惩、退出等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问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6.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构建运转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报告、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1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和明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施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常态化。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执法责任落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


18.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案卷评查标准,丰富案卷评查方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审查渠道,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


19.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列入法治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推动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相关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应承担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坚决排除人为因素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活动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


三、组织保障和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办字〔2017〕26号)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推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要强化领导、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行政执法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精心组织部署。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坚持常抓不懈,精心规划,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促检查。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中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或报告,保障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要予以通报,督促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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