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8〕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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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要求,紧紧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提高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增强安全生产基层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抓手,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带着使命抓安全,带着责任抓安全,带着感情抓安全,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35以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好于上年。现就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安全责任


(一)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坚持安委会会议制度,市县党委每季度、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每月深入基层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坚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记录制度,将会议、检查、调研等情况如实记录。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安委办定期对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发现一次不按要求履职的,在全市通报;发现两次,报告市委、市政府处理;发现三次,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问责。


(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发〔2017〕26号),对2017年需要完成的23项任务进行回头看,对2018年46项重点改革任务,逐项明确落实单位、落实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要在3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安委办力量建设,落实“三必管”要求,并参照省政府做法,由市安委会协调有关机构明确细化相关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度,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名录,明确挂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检查方法、内容、频次等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每一座煤矿都要明确监管主体,确保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市安委办每月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不按要求履职的,要予以通报、报告、问责。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确保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跟班、安全检查等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与工资收入挂钩、全员安全抵押等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五)加强基层网格化监管。依托既有网络,注重条块结合,合理匹配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力争2018年年底前建成运行高效,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监管对象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抓好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运行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现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监管、源头管理和前端处理,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推进依法治理


(六)严格执法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特点,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要求,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段、检查频次,同级安委办要加强对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规范执法行为。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必须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终端,必须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必须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必须依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坚持“谁检查、谁执法、谁复查”,做到执法闭合、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八)强化执法监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监督检查计划没有针对性、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不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处罚、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不进行跟踪督办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对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九)从严打非治违。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依法打击取缔。对存在重大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要按照执法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经费、执法车辆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经济总量等情况,合理设置或确定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依法依规结合实际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进行管理。


三、健全双重防控体系,遏制事故发生


(十一)落实双重预防管控措施。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尽快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标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结2017年确定的53家试点单位工作经验,采取典型引路、全面推广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推动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加快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设立安全风险公示栏和告知卡,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特别是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危险源和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并在其他行业领域逐步推广实施。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对表检查、对标治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验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并在企业内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二)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坚持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建设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保障水平,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十三)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煤矿。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重点做好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煤矿的突出鉴定工作,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完成;强化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强化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未达标区域一律不得生产作业,实施保护层开采面积、预抽瓦斯岩巷工程、抽放钻孔进尺、抽采量、抽采率、利用率六项瓦斯治理指标计划管理。强力推进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未实现防治水分区管理的依照规定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强化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有关规定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发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产停建撤人。认真落实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顶板技术管理,严格支护材料把关,严格施工管理和顶板监测监控。


道路交通运输。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促进国省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达标提级,消除危险路段,完善标识标牌,增设安全防护等设施,加强农业运输机械的安全管理。在国省干线公路开展大货车不靠右行驶专项治理。2018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自动紧急刹车等防碰撞系统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2018年年底前按照规定完成35%的安装任务。在团雾易发多发路段推广安装雾区引导防撞系统。


危险化学品。年内完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且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生产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对新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全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城镇燃气、冶金工贸、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和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有限空间作业等,都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时限、措施、目标,推进专项治理,提升安全能力。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电气火灾、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于2018年2月底前报同级安委办,专顶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保障水平


(十四)确保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足额保障重点领域工程治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宣传培训、购买服务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各级财政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升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强化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普及安全知识,强化警示教育,营造安全氛围,凝聚安全共识。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并将“七进”活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项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示范岗”“最美家庭”评选活动。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建设一批安全主题公园、安全体验馆、安全教育基地、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十六)加大培训力度。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脱产培训、集中轮训等形式,年内完成30%的轮训任务。各级行政学院要把安全发展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企业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抓好全员安全知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等培训,保障培训时间和质量,严格考核考试,并健全培训档案。全员培训情况要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弄虚作假、现场检查抽考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逾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推进安全达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升降级制度和联合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


(十八)坚持科技兴安。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重大灾害防治的科研攻关。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继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示范创建工作。按照“一张网、一张图、一张表、一盘棋”的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化管控,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和应急预警的信息化水平。


(十九)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县两级要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协调联动。依托公安消防、大型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市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保障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依托煤矿专业救护队,健全全市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凡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的煤矿救护队,按要求深入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采掘布局,加强培训和战备管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企业要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使每一个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救生器材使用,熟悉避灾路线,落实出现事故征兆紧急撤人措施,有效提升应对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五、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强化清单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对每次督查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落实领导干部挂牌督办。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不作为、不履职的,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清单建立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列入同级政府督办系统。


(二十一)严格目标考核。根据省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和我市确定的重点工作,细化分解考核指标,层层下达责任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严格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大过程考核权重。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严肃事故查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谎报和非法违法典型事故一律提级调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撤职,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突出抓好事故暴露出问题的研究分析、教训汲取、问题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采取召开现场会、通报、约谈、分析督导、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措施,强化警示教育。对近3年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领导职责、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负责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本行政区、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改革发展任务不落实、重大安全治理工程进展缓慢、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分别采取约谈、通报、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方式,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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