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8〕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08:59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办事指南表。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增加的情形。


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应明确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要素;应编制办事指南表、运行流程图及廉政风险防控图。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的职权事项应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行使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的职权事项相关要素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部分调整的;


(六)与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的;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


(一)法律法规虽赋予但近三年内未发生办件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列入市政府部门的《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履责主体仍为市直相关部门。当发生办件时,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申请转入权责清单。


第九条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七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市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办事指南表的,应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审定公布。


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部门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政府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太原市市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并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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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