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9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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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9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范围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面推进中央、省属驻并国有企业、太原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实施社会化管理。2017年底前移交协议签订率供电达到100%、供热和供水达到80%、物业管理达到70%;其他相关工作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1.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2.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3.分离移交工作执行我市统一标准和政策。分离移交后移交方减负,接收方运转正常,服务质量水平提高,家属区居民有明显获得感。杜绝弃管现象发生。


4.为确保维修改造任务按期完成,各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二、分离移交范围及责任划分


(一)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中央及省属驻并国有企业所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国有企业未按政策规定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责任划分


中央及省属驻并国有企业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申报并与接收单位对接,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尽快完成分离移交工作。其他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移交中涉及的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由原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接收。


三、费用保障


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中央驻并国有企业、中央下放国有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规定筹措分离移交费用。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 118 号)规定筹措分离移交费用。


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另行下文明确。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平均每户不低于3.2万元(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供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确定,超过部分据实测算。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责任主体。为防止出现接收方取得资产和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短期行为及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三供一业”特别是物业管理移交后平稳运行,由各县(市、区)负责接收辖区内中央及省属驻并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及物业管理。在市房产局指导下,各县(市、区)通过组建、委托等方式,选聘确定国有物业公司对所接收物业进行管理并负责物业维修改造和接收按规定移交的人员。非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弥补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亏损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供电移交至国家电网太原供电公司。供水移交至太原供水集团。供热移交至太原市热力公司。接收单位负责“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和完成移交后的供电、供水、供暖保障管理工作。不在太原供水集团、太原市热力公司服务范围内的供水、供热,物业管理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改造、管理。


(二)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改造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后,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优势物业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物业管理。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以在当地街办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移交企业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接,明确住宅产权。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移交所在县(市、区)。


(四)职工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企业职工,由移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促进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内容。


接收方和移交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原则上供水、供电、供暖接收单位不接收移交方人员;物业管理接收单位按照不超过0.5人/万平米的比例接收移交方人员。


五、房屋维修基金移交与管理


房屋维修基金全额移交接收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市房产局业务管理。基本提足房屋维修基金的,将余额移交接收方。没有计提或房屋维修基金严重不足,提足房屋维修基金、补足现金有困难的,可与接收方协商移交部分资产。


六、过渡期费用


过渡期费用主要指未完成项目改造期间和物业管理暂时无法按照市场化收费标准收费期间弥补物业亏损的费用。由移交、接收双方协商,移交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接收方。现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资产或土地。


七、移交程序


(一)移交方向太原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交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通知,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工作对接。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移交清单、计划移交人员名单、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三供一业”移交前补贴情况。


(二)移交方和接收方签订移交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除中央、省转移支付我市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外,其余“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过渡期费用原则上由移交方直接拨付到接收方。接收方“单独开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统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接收方接收资金确有困难的,缴入财政确定的账户管理。移交方按协议移交资产、人员、技术资料、维修改造资金、维修基金、过渡期费用等后即完成了分离移交。过渡期由接收方负责“三供一业”维护管理,移交方予以协助。


(三)接收方按照接收情况合理确定维修改造时间,并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移交接收、维修改造进展情况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按期完成维修改造任务。


八、财务处理


(一)明确财务规则。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接收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九、资产审核移交


(一)资产范围。一是非经营性资产,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其中生活区内的所有房屋、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及土地原则上全部确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二是移交方支付现金不足协商划拨的资产。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县(市、区)政府或国有企业的,依据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方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十、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委考核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信访局、市企改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总体协调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三供一业”补助资金安排、拨付等工作。


市经信委指导、督促国家电网太原供电公司制定供电维修改造标准,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市城乡管委会同太原市热力公司、太原供水集团制定供热、供水维修改造标准,做好供热、供水接收工作。


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制定物业维修改造标准;市房产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物业管理接收工作。


市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制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办法,简化流程,及时完成资产土地变更手续,确保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完整入账建册。


市信访局会同市公安局做好移交接收中的维稳工作。移交方要高度重视,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工作,进行移交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社局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和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市住建委结合“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实际,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市财政局制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评审管理规定。


市国土局做好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初始登记工作。


市委考核办会同市国资委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案,移交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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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