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8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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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8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原则,强化法治、标本兼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以“四铁”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对城镇燃气经营各领域开展全覆盖、无遗漏安全排查、检查、督查,摸清存量安全隐患及危害数量风险,紧抓内容任务、重点风险、关键环节、焦点热点;坚持目标导向,把隐患当事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规范治理标准和任务要求;加强协作协调联动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用三年时间,分级分类综合整治,实现隐患基本消除、风险总体可控、监管全面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城镇燃气管理长治久安。(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三、整治内容及任务要求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不变,“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力度不减,“隐患不明不放过、责任不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不放过”整治标准不降,严格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


(一)瓶装燃气经营领域整治


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燃气经营手续完备、动态考核、年度报告情况;储罐、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充装泵、工艺管道、充气枪胶管及泄漏报警装置完好情况;气瓶备案、检验、销售、回收、报废等档案管理情况;安全人员配备及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消防设施配备及运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等情况;企业经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重点核查与上游企业的合同发票流水、气质检验报告,与下游用气户协议签订及流水台账、实名登记气瓶流向跟踪、安全用气宣传及责任人落实情况。对具备经营条件、经营手续完备的充装(储配)站限期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租赁经营充装(储配)站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按照规定重新核发《燃气供气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站(点);落实《太原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十三五”期末市区液化气充装(储配)站总量缩减控制到6座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充装(储配)站审批,推动全市液化气市场统一规范整合。加强餐饮单位使用环节延伸管理,对照《太原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23项规范标准,限期由充装企业对下游用气户进行100%自查自纠,区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顺向追查到用户、逆向倒查到企业”督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存在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掺混二甲醚销售、移动式(二次倒气)无证充装、无证运输、未经检测或使用超期钢瓶等行为,对瓶装燃气经营实施最严厉管控。


(二)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领域整治


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燃气经营手续完备、动态考核、年度报告情况;违规违法运营加气站停业整改落实情况;压缩机、加气机、电气设备等设施巡查维护保养、接卸气作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人员配备及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消防设施配备及运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等情况;企业经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安全巡查及值班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加气站,依法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稳定运营;对正在运营且具备条件、建设和经营手续齐备的加气站,组织联合评审,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已经运营、建设和经营手续不全的加气站,先行停业整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建成未运营、建设和经营手续不全的加气站,一律予以整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气站,依法予以查处。


(三)管道燃气经营领域整治


1.加强管道燃气企业经营监管。检查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特许经营手续、燃气经营许可手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完备情况,接受动态考核及年度报告情况;企业经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及执行情况;政府指令性任务计划、目标责任制、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年度管线建设改造计划等落实情况;燃气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设备巡检日志情况;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及站区管线、气柜、压缩机等工艺设备运行维修检查、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应急人员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消防设施配备及运行等落实情况;服务大厅人员配备在岗、用气申请受理转办、处置流程衔接、供气及时率、社会舆情处理反馈情况;热线平台咨询和投诉受理、处置、反馈情况,办结率、及时率、满意率、与12319平台的衔接情况;管线站(所)分区、分段管线巡查检查情况,入户服务台账及完成情况,用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情况,安全用气宣传普及情况。


2.加快推进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隐患治理。落实《太原市建(构)筑占压燃气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现存984处占压点的隐患治理及销号工作。一是坚持减存量原则,优先整治710处简易结构占压隐患,凡符合“两通两无”(两通即保持室内自然通风、安检人员正常通行;两无即管线上方无重物直接占压、室内无人居住)标准,即行销号处理;二是坚持降危害原则,同步整治274处砖混结构占压隐患,按照“能改线不拆除”思路,由管道燃气企业制定改线方案,按成本价收取工程费用,整治到位后即可销号。


3.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治。源头预防和全面治理管道燃气居民室内燃爆风险和隐患,根据《太原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用户配合,先重后轻、先急后缓,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工作原则,利用三年时间,对98万户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后灶前阀至灶具之间的自有产权设施部分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将橡胶或塑料软管更换为燃气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将灶前阀(单气嘴)更换为燃气自闭阀门。确保政府投资发挥最大效益,真正把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


4.加强巡查检查,预防外力破坏和避免工程施工挖断燃气管线。根据《关于预防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挖断燃气管线事故的通知》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制定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方案,组织管线交底和技术交底,督促燃气企业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及时响应和处置挖断管线事故,燃气管理部门对违规操作施工单位依法上限处罚,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5.计划实施庭院老旧燃气管线改造。高度重视20年以上老旧庭院用户共有燃气管线安全隐患问题,推动实施现状581km或逐年增加老旧管线改造,参照供水“一户一表”及供热二次管线改造模式,依据法规创新运用政策工具,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积累改造资金,建立庭院老旧燃气管线维护改造经费保障良性循环机制,燃气企业普查评估超期服役管线现状危害,列出年度改造次序清单,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解决管理短板,消除安全隐患。


(四) 其他燃气经营领域整治


1.加强“煤改气”行业监管。根据《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对12.1万户“煤改气”工作按照供气方式实施分类监管,采用既有燃气管道延伸建设、发展用户方式实施的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燃气企业纳入一张网运营、一盘棋管理;采用LNG、CNG等点供方式实施的由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所有供气站点应当办理规划、质监、消防、防雷、防震手续,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逐个站点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发《燃气供气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供气企业负责施工质量安全、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加强燃气设施巡查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承担“煤改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采购应统一规范采购条件,燃气具及配件产品应从本市销售目录公布的产品中采购。


2.完成管道液化石油气置换天然气扫尾工作。根据市政府推进天然气置换管道液化气工作安排,燃气企业切实履行已经完成置换的36个小区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加快推进7个施工小区6833户置换扫尾工作,研究解决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7个小区1014户采用其他方式供气问题。各区燃气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管道燃气覆盖区域新建住宅项目监管,不得采用区域点供方式供气。严厉打击管道液化气非法经营和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行为。


3.加强混空轻烃气运营监管。2006年前,经原省建设厅批准原山西亿德燃气公司采用轻烃气供气方式,在城区11个小区发展用户5000户,目前仍有4个小区(小店区大马新村小区、狄村唐槐苑小区、迎泽区石棉厂育阳小区、万柏林区南屯新村小区)2944户在用。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轻烃气点供站点运营监管,督促供气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理清经营主体历史权属关系,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限制或取代类似供气方式。对已经停用或正在使用轻烃气供气方式的小区参照管道液化气置换天然气政策模式,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00元进行天然气置换,逐步纳入管道天然气统一管理。


(五)燃气燃烧器具销售领域整治


检查安装维修企业取得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安装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用户协议档案、季度销售统计报告、用户服务响应及安全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市场准入、销售备案、目录管理情况;协调联动工商、质监、燃气等相关执法力量,不定期对全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市场进行抽查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净化销售市场,维护经营秩序。


四、监管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制定、任务分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专门建制的燃气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定责定费、提供装备;加强瓶装液化气经营、汽车加气站经营、“煤改气”LNG、CNG等点供式经营的审批、监管、执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限制或取代混空轻烃气经营;组织实施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定点定人定责定任务,按期完成整治任务;配合实施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按街办、社区层层落实年度改造计划,改造补贴经费配套到位,配合安装企业入户服务;负责本行政区燃气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属地救援和善后工作;完成管道液化气置换天然气扫尾工作;落实省市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市级燃气主管部门


市城乡管委: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三县一市燃气管理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负责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管道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定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案,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


市燃气管理中心:负责城区燃气管理机构及燃气经营领域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城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动态考核、批后监管、执法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销售目录管理与公布;健全完善燃气应急热线二级平台,做好应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从业人员岗前及年度培训;完成市城乡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市安监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城镇燃气经营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燃气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负责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压力阀门、压力仪表、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管理,严厉打击二次倒气行为,健全完善信息查询系统;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备案气瓶定期检测,对超期服役气瓶强制报废,对未登记备案和未经检测气瓶实施查封、扣押,对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液化气充装站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混二甲醚销售。


(五)市财政部门:对确定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管道液化气置换天然气改造、“煤改气”工程、老旧庭院管线改造等财政补贴费用,做好资金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协调督促区级财政及时配套到位相应补贴费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六)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农村“煤改气”工程规划工作。依法查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违规建设行为,减少存量、杜绝新增。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


(七)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打击侵占或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和城镇燃气经营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消防设施完善、消防设备配置、消防人员落实、防火制度建立、消防知识宣传等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开展燃气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运输燃气的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防震减灾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管理;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防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管。


(十一)市气象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核准和验收管理,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防雷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十二)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销售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产品市场和燃气储存场所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市食药监部门: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饭店、酒店餐饮、食堂、小饭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服务业场所燃气储存、使用管理。


(十四)市旅游部门:负责全市星级饭店(宾馆)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属地政府对全市星级饭店(宾馆)燃气储存和使用场所进行督查,责令整改。


(十五)市发改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工作,协调城镇燃气气源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推进农村气化工作。


五、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从2017年10月1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1日至11月1日)


各区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整治内容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发动宣传引导,统筹协调推进。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


2017年10月底,对建设和经营手续完备的汽车加气站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12月底,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完成管道液化气小区置换天然气扫尾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推进28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力争完成12.1万户“煤改气”工程。


2018年6月底,完成710处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压燃气管线隐患点整治;推进实施庭院老旧燃气管线改造。12月底,完成274处砖混结构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隐患点整治;完成68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完成轻烃气供气小区置换天然气工作。


2019年12月底,完成98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力争完成581km庭院老旧燃气管线改造。


综合整治阶段新发现安全隐患和应急突发事件,按照“即发现、即整治、即消除”工作思路,根据责任分工同步纳入治理进程。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组织联合督查、实施考核评价、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高度重视燃气易泄漏、易燃、易爆特性和遗留问题多、隐患存量大、突发性强等问题,提高对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安委办牵头,各责任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利用危化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平台,研究解决共性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市城乡管委设立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报市安委办,加强业务指导,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执法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城镇燃气经营领域各监管执法主体要强化部门协作、执法联动,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三个不放过”,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除的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五落实”机制逐项消除。以综合治理行动为契机,查漏洞、补短板,确保按期完成治理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整治效果。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与开展大检查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和推进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相结合、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督查结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倒查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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