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7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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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7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和太原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13710”信息督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管理,强化刚性约束,提高落实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各乡(镇)和市直部门使用系统立项、督办、办结和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相关责任人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纳入涉密事项。


第四条系统运行坚持围绕中心、依法行政、科学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系统运行管理,并统筹、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建立运行各自系统。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系统事项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办公室主任为管理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系统纳入事项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事项,市全年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需纳入系统的督办事项等。



第三章立项



第八条纳入系统的督办事项立项主体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事项立项前,须书面报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市长、秘书长交办事项立项;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交办事项立项;其他处室负责的事项按照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要求立项。



第四章督办



第九条立项主体兼为督办主体,结合系统全程督办,确保每一事项见人见事、见根见果。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系统自动预警督促,或由督办主体进行电话催办、跟踪督查。


(一)提醒。事项立项后,系统将自动按照1天、3天、7天、1个月的时间节点,分别在截止时限前5小时、1天、2天进行短信提醒。对推进1个月以上的事项,每周短信提醒一次。承办单位提前报送情况的,对应提醒自动取消。


(二)反馈。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和落实情况后,系统将自动提醒,并短信反馈立项主体。


(三)退回。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事项,通过系统予以退回,并采取函询、持续办理、约谈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承办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提交反馈的,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进行催办,逾期1天内每3小时提醒1次,逾期2天内每2小时提醒1次。经催办仍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立项主体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办理落实。逾期3天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按照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批示进行重点督办,并对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五章办结



第十一条事项办结前,承办单位须向立项主体提出办结申请。涉及有服务对象的,承办单位在申请办结前,需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经3次以上沟通仍未达成一致办结意见的,书面报告立项主体同意后,采取专家论证、公众评价等形式,对拟办结事项进行核实验证。经核实验证视为可办结的,承办单位将有关情况反馈服务对象和立项主体。


第十二条对在7天或1个月时间节点内无法办结、确需长期推进的事项,承办单位提前2天提出延期办结申请,并制定合理、明确的落实方案,报立项主体同意后,转入系统“持续跟进”版块予以推进,并按月报告,直至任务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立项主体根据办理时间、送报质量、落实结果等,逐阶段逐环节对申请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经评估为不合格的事项,由立项主体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落实。


第十四条立项事项落实到位,由立项主体书面提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并报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予以办结清零。


第十五条经审定办结、任务清零事项,立项主体及时办结、销号,并通知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立项主体对办结事项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立项主体对承办单位、任务来源、交办事项、事项编号、立项时间等,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对系统承办单位采取积分制管理,年终按积分排名考评。


第十九条立项主体负责评分,并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反馈,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汇总通报。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年终积分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接挂钩,作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根据《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各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等督查激励积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积分,是指采取加分或减分两种方式,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主动作为、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减分。


第四条督查激励积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肃严谨、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积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督查事项,包括年度大督查、专项督查等涉及内容。


第六条省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省政府负责人批示、指示事项等。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等。


第八条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的督查事项。


第九条“13710”信息督办系统管理事项等。



第三章积分标准



第十条积分以100分为基准,根据积分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评分。


第十一条加分项及标准:


(一)因督查事项推动落实较好,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牵头单位每项加20分,配合单位加10分。


(二)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认定政策举措落实较好的,牵头单位每项加15分,配合单位加8分。


(三)“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根据纳入事项数量,每项加0.5分。事项办结经审定为优秀的,每项加3分,良好加1分。


第十二条减分项及标准: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中认定存在问题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减3分;因配合单位不主动配合、推卸责任导致问题发生的,配合单位每项减5分,牵头单位可不予减分或酌情减1―3分。


(二)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认定政策举措落实不到位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减3分。


(三)“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承办单位信息报送每逾期一次减0.5分;逾期2天以上、进入重点督办环节的,每项减5分;退回重报的,第一次减0.5分,以后每退回一次多减1分;办理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每次减5分。


(四)其他事项中,不积极配合、阻碍市政府开展各类检查或调研的,每次减5分;延误市政府办公厅限期上报的各项材料,每次每迟报一天减1分。



第四章积分评定



第十三条平时对积分情况进行记录,年末进行总评并排名。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中,涉及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直相关部门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


第十五条对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议,涉及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直相关部门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


第十六条对“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情况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对系统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评分,由立项主体负责;进入重点督办环节事项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



第五章积分运用



第十七条年末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立项主体将积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汇总后,将积分及排名情况,报送市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考核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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