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7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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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7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



为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制定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


一、坚持空气质量改善优先原则


(一)确立并实施空气质量改善优先原则,把空气质量改善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全市工作服从服务于空气质量改善。


(二)凡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作出相应调整,影响突出的坚决停产或停工,优先保障省城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三)市区建成“禁煤区”。除太钢、二电、垃圾发电厂和保留热源厂外,全部实现散煤禁烧。


(四)完成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10月底前市区471台和县(区)建成区18台燃煤采暖锅炉实现清零。三县一市149台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12月底前,晋源、小店、东山、阳曲等热源厂21台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五)完成城中村、农村、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9月底前完成58个农村1.3万户“煤改电”,290个农村12.1万户“煤改气”和1.98万户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


(六)完成城中村、农村、棚户区整体拆迁改造。9月底前完成36个城中村2.4万户、14个农村0.4万户、36片棚户区2.9万户的拆迁清零。


(七)完成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对暂不能实施改造的693台燃煤采暖锅炉,实施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确保9月底前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


(八)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对三县一市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18万户居民,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替代,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


三、整治工业污染


(九)对“散乱污”企业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十)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9月底前完成工业区无组织排放情况系统排查,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十一)控制企业粉粒状物料无组织排放。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9月底前,太钢渣场完成全封闭治理改造任务。


(十二)控制企业块状物料无组织排放。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十三)控制企业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


(十四)控制企业物料装卸运输无组织排放。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控制企业综合无组织排放。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十五)开展电力行业综合治理。关停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4台300MW机组。11月1日起,西山白家庄电厂、古交一一电厂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限值。


(十六)开展钢铁行业综合治理。10月1日起,太钢、美锦钢铁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七)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90家VOCs综合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272家加油站、12座储油库、378辆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十八)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9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


(十九)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12月底前完成平板玻璃、石化、电镀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四、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二十)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延长至48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停产。


(二十一)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二十二)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数量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二十三)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太钢、二电、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五、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二十四)强化施工工地管理。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类长距离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二十五)实现扬尘在线监控。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二十六)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必须安装密闭装置,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二十七)实施错峰停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等施工。城市建成区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八)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创建,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县(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


六、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


(二十九)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9月底前黄标车基本清零,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三十)严格控制柴油车尾气污染。8月底前,按照《太原市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要求,全面落实柴村、丈子头高速口周边道路重型载货车辆禁行;太钢、二电厂运输物料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三十一)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太钢铁路运输比例提高到50%,二电厂铁路运输比例提高20%。


(三十二)强化营运车辆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三十三)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三十四)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


(三十五)严厉查处车辆超标排放行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12月底前建成5个固定式机动车排放遥感检测点,1个移动机动车排放遥感检测点及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从10月起,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保、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三十六)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堆、料堆清理整治。9月底前,结合城市管理全面提升行动,全面完成市区范围内1000万吨垃圾清运。


(三十七)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


(三十八)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三十九)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四十)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建成2个以上,区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同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市区范围内64乡镇(街办)按照网格化布点安装202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城市主要道路安装10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企业周边安装2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


(四十一)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干扰监测数据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十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8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并通过环保部组织的评估审核,9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四十三)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10月1日起,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时报送环保部备案。


(四十四)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强化市、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


(四十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各相关城市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十、强化组织保障


(四十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高位推动,带头领办空气质量改善事项,其他领导抓好分管领域相关工作。坚持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市四大班子负责人包县(市、区)督导环保工作机制延长到年底,聚焦空气质量改善。


(四十七)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连起责任链条,明确市直各部门工作职责,压实县(市、区)属地责任。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气”、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以及落实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城乡管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指导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专业市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市农委负责指导蔬菜、花卉、水果大棚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专业市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承压类)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四十八)加大人员、经费等工作投入。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谋划,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四十九)加强科学研究。与国家环科院、同济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大气环境整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绿色发展战略研究以及空气污染成因等分析。


(五十)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五十一)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结合国家环保部强化督查,按照“五个强化”“四铁精神”要求,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环保部强化督查整改为契机,将督察(查)整改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


(五十二)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采取随机抽查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


(五十三)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周排名、周通报、月考核,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考核问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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