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4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32:29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4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防御和应对干旱灾害,做好全市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干旱造成的工农业经济损失,保障旱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全市水资源高效持续利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旱区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干旱造成灾害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太原市抗旱指挥机构为太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太原警备区副参谋长、武警太原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总指挥。


组成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省移动太原分公司、市防指办公室、市河道管理站。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公室),为市防指常设机构,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抗旱指挥机构。


2.2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职责


领导全市抗旱工作,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应急措施及灾后处置工作;根据旱情发展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旱情预警及抗旱信息。


2.2.2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执行和落实市防指调度指令及工作部署;了解掌握旱情旱灾分布情况及统计数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分析研究旱情灾情状况及发展蔓延趋势;向市防指提出干旱灾害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2.3市防指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太原警备区和武警太原支队:负责指挥调动所属抢险队伍,组织驻并部队和武警官兵、基层民兵参加应急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全市抗旱基础设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统一调配全市水资源,组织全市水管单位开展抗旱灌溉和抗旱检查及抗旱技术指导工作,确保旱区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应急抗旱工程投资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保证紧急情况下抗旱用油用电及物资储备调拨与运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抗旱物资生产,负责抗旱用电指标调配与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抗旱供水工作。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及时提供城市供水用水信息。


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农业生产抗旱,灾区病虫害防治和救治,负责农业抗旱物资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农村和农业受灾救助、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农业干旱信息,向市防指报告。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应急抗旱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提供城乡供水管线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供配水线路安排基础工作。


市环保局:监测全市地下、地表及污水排放水质,发现水质超标、水源污染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市财政局:安排落实抗旱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筹措安排常规抗旱和应急抗旱资金。


市公安局:维护旱区、灾区和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事纠纷;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盗水、哄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抗旱抢险人员、车辆及灾民转移疏散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旱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转移临时住房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抗旱救灾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系统应急抗旱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私挖滥采破坏水源和影响抗旱统一调度行为查处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应急抗旱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辖区内公路抗旱车辆及抗旱物资通行安全。


市商务局:协调落实抗旱救灾物资后勤保障。


市粮食局:及时组织调拨,安排灾区群众粮食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全市应急抗旱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土壤墒情监测资料、情报,根据天气变化形势和旱情发展趋势,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提供市辖区降雨、土壤墒情和主要河流来水,较大型蓄引水工程水位、流量、蓄水量等水文资料。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确保抗旱救灾用电安全及优先供应。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省移动太原分公司: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旱情及天气预报信息及时、准确、优先传送。


市河道管理站:负责河道输水安全。


2.2.4为确保应急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市防指成立如下工作组:


(1)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文化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省移动太原分公司、市教育局。


职责:负责全市受旱情况和抗旱行动宣传,报道抗旱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


(2)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市房产管理局。


职责:负责抗旱资金筹集、分配,抗旱物资生产、调运、筹集、发放,抗旱用电、用油调配。


(3)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职责:负责应急抗旱工作指导,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管理,临时性缺水村庄人畜饮水安全,病虫害防治、救治,卫生防疫、救护。


(4)督查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防指办公室、市河道管理站。


职责:负责督查抗旱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及各成员单位抗旱救灾任务落实情况。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1)气象部门加强干旱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土壤墒情、河道来水、地下水位、工程蓄水的监测。农业部门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农情及作物生长受旱状况监测。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获取的干旱灾害监测信息应及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可能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相关监测信息资料一天一报。


(2)当发生严重干旱时,气象、水文、农业部门根据市防指要求,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当前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当预测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和损失时,市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单位做好抗旱救灾准备。


3.1.2水利工程管理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管理,按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水库来水蓄水情况及工程运行情况。


(2)灌溉工程管理信息


水管单位加强灌溉工程管理,发生重特大干旱时,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按时向上一级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灌溉、工程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3.1.3旱情灾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水源地污染等造成的影响。


(2)旱情发生后,各县(市、区)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防指反映当地旱情灾害发生情况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3)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规定上报旱情、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干旱预警


3.2.1市、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市、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适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3市、县(市、区)抗旱组织机构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防范干旱灾害发生和蔓延。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防指办公室建立干旱灾害预测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水文、气象、农业、城建等各有关指挥成员单位按要求向系统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做到信息资料可靠快捷、高效传递、资料共享、运转正常。


3.3.2市防指通过采集分析全市旱情、水情、抗旱行动等动态资料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旱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及时在系统平台反馈信息,下达抗旱行动指令。


3.4预警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干旱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和轻度干旱,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


干旱预警等级指标的识别,以主要指标为依据。辅助指标仅为预警启动提供参考。


3.4.1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①全市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15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120万亩以上,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


②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0万以上。


③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30%以上。


3.4.2严重干旱


主要指标:


①全市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11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90万亩以上,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


②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万以上。


③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20%以上。


3.4.3中度干旱


主要指标:


①全市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8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40万亩以上,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


②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万以上。


③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10%以上。


3.4.4轻度干旱


主要指标:


①全市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6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30万亩以上,水地因缺水无法播种和旱地因缺墒无法播种的面积以严重受旱面积计算)。


②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万以上。


③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5%以上。



3.5预警决定的执行


3.5.1进入干旱预警状态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做好相应预警等级抗旱准备工作。抗旱服务组织队伍及应急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市防指进行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5.2全市干旱等级识别首先由市防指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旬报)”和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等单位提供的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进行识别。


3.5.3干旱等级的识别研判工作逐旬进行。遇有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情况出现,由市防指召集专门会议进行会商。


3.5.4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坚持全市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总量控制、分级分区管理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及生态用水。


3.6预警发布


干旱预警发布由市防指统一发布。


特大干旱,红色预警,由市防指总指挥签发。


严重干旱,橙色预警,由市防指总指挥签发。


中度干旱,黄色预警,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轻度干旱,蓝色预警,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3.7预警发布途径


干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防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及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3.8预警结束


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后,市防指通过文件或媒体宣布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分为四级,即一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二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三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四级响应对应蓝色预警。干旱预警发布,即同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1.2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落实旱区群众居住分布和水源供水情况、应急供水线路,防止人畜饮用被污染的水源,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4.1.3因旱水源严重短缺,供水资源已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时,属地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旱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1.4应急响应启动后,卫生部门加强旱区范围人员疾病预防及监测;农业部门加强旱区范围家畜(禽)防疫和农作物病害预防监测,防止疫情灾害发生。一旦有疫情报告,属地政府紧急启动有关预案,有效处置,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2一级响应



4.2.1响应条件: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红色预警条件,由市防指研判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4.2.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邀请专家组有关专家到会咨询,宣布全市或部分进入特大抗旱期。会商方式可以是现场或视频会议。


(2)各级抗旱指挥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和分析雨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信息上报。


(3)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合理调配全市水资源,按照优先生活用水原则,重点解决人畜吃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压缩关停受旱地区高耗水企业用水,关闭洗浴等服务行业。


(4)兴建简易水源和配套输水设施,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缺水村庄送水。


(5)加强全市抗旱服务组织责任,实行全日制上岗守班制度,开展应急供水,确保旱区群众有水吃。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抗旱工作。


(7)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旱情、灾情现状和发展情况及上级抗旱指示精神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全市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8)向省防指汇报当前旱情、灾情,派工作组到抗旱第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9)各级水管单位积极保障抗旱浇地用水,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10)涉及外调水源和较大型供水企业事宜,由市政府协调,视情况以允许最大供水量向旱区提供水源。水量调配原则以行政分区为单元,服从市防指统一定额,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11)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3二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橙色预警条件,由市防指研判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


4.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邀请专家组有关专家到会咨询。会商主要内容为:宣布进入严重干旱期,研究分析当前旱情面临的形势和应采取的抗旱措施;对旱情、灾情进一步加剧升级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判断;市防指下达关于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2)各级抗旱指挥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旱情和灾情。


(3)启动应急备用水源,按照优先生活用水原则,科学合理调配全市水资源,解决人畜吃水和重要工矿企业及重点服务行业用水,压缩灾区部分高耗水企业用水。


(4)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缺水村庄送水,为灾区吃水困难群众提供保障。


(5)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抗旱工作。


(6)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旱情现状和发展情况及上级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7)向省防指汇报当前旱情、灾情,派工作组到抗旱第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8)各级水管单位积极保障抗旱浇地用水,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9)新闻媒体单位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4三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预警条件,由市防指研究启动三级响应。


4.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当前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总指挥。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由其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判当地的旱情发展预测,落实当前各项抗旱措施。


(2)市、县(市、区)防指高度重视当前抗旱工作,密切注视旱情、雨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汇报适时旱情及发展趋势,做好应对干旱发展升级的各项准备工作。


(3)市、县(市、区)防办做好旱情统计工作,掌握雨情、旱情资料,派工作组到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解决群众在抗旱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广抗旱工作先进经验。


(4)市防指下达关于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5)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保障抗旱浇地用水,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抗旱相关工作。


(7)市、县级防指办公室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参与,关注当前抗旱工作。


4.5四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达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条件,一般由市防指办公室研判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4.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小范围讨论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工作,分析当前旱情发展变化趋势,研究当前抗旱工作。会商结果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部署相应工作。


(2)各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安排制定抗旱措施,做好当前抗旱工作和升级抗旱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深入旱区一线,了解旱情现状和发展趋势,帮助指导群众做好抗旱工作。


(4)水文、气象部门加强雨水情监测,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市、县(市、区)防办做好旱情统计上报工作,密切注视旱情发展趋势。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保障抗旱浇地用水,抗旱服务组织做好各项抗旱工作。


4.6应急响应结束


干旱灾害得到缓解或基本解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5.1.1干旱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指组织县(市、区)防指共同对造成的旱灾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5.1.2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围绕农业损失、对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及工业生产方面的影响进行。


5.1.3评估工作吸收农业有关专家参加。评估工作的流程为:灾区汇报、市、县(区)核查、专家参与综合评估、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5.1.4对预案实施所起的减灾效果,从直接减灾和间接受益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评估。通过调查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2灾后救助


5.2.1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区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参与指挥部具体工作。


5.2.2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经费和物资,组织安置好灾民临时生活。农业部门指导农业恢复各种措施,调配种子、化肥等物资,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1.1根据我市旱情频繁的规律特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资金,将应急性抗旱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1.2发生特大、严重旱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增加抗旱资金,保证急抗旱费用支出。


6.2物资保障


6.2.1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救灾物资。


6.2.2抗旱期间所需的流动机泵、燃油、输水管材、水泵、电机、运水工具、生物抗旱化学剂等物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抗旱服务队统一储存保管、统一调配使用,根据需要进行添置更新。


6.2.3应急响应期,市抗旱指挥机构有权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6.3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根据发生不同级别干旱、相应用水短缺情况,尤其是饮用水短缺程度,合理储备、调度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库、深井、蓄水池、跨流域调水等。


6.4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抗旱队伍由专业队伍和群众组织两部分组成。专业队伍以县级抗旱服务队为主要力量,并确定县、乡群众性抗旱队伍,承担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维修配套、为饮用水困难地方送水任务。紧急情况下可以调用当地驻军、武警参与应急抗旱行动。县级抗旱服务组织作为常设抗旱服务单位。


6.5技术保障


科学指导抗旱,合理采取抗旱措施,全面掌握、及时分析旱情动态、变化、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市、县防指办公室根据实测雨情、土壤墒情、农作物生长状况、水库和河道水情、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随时进行旱情分析、预测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级别抗旱措施。


6.6宣传培训


市防指办公室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抗旱动态、救灾进程,以获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并在科技或农业节目中宣传抗旱知识、开展节水教育。对从事抗旱工作的技术干部和抗旱服务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抗旱新技术应用水平。


6.7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旱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损坏抗旱设施,不执行抗旱命令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7.1.2统计范围:仅适用于旱灾造成的部分,以及与旱灾相关的部分。


7.1.3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供水短缺现象。


7.1.4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7.1.5农业旱情:农作物受旱状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区域旱情:某一区域内干旱对农牧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影响的综合状况。


7.1.7旱情等级:描述旱情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将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7.1.8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实际含水量占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9降水量距平百分比: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0连续无雨日数: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在春季(3~5月份)和秋季(9~11月份)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


7.1.11作物缺水率:某一时段内作物实际需水量与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溉水量之差占同期作物实际需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2旱情频率:某一等级旱情在多年中出现的几率,即多年之内,某一区域出现某一等级旱情的次数与该区域发生旱情的总次数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其倒数为该等级旱情的重现期。


7.1.13干旱过程:指旱情发生、发展及解除的完整过程,包括干旱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持续时间及干旱强度四个基本要素。


7.1.14干旱开始日期:为全市受旱面积达到全市总耕地面积的10%。


7.1.15干旱结束日期:为干旱达到轻度干旱等级以下,持续时间达到10天以上,之后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次较大降水过程,受旱面积缓解到全市总耕地面积的10%以下,均为轻旱、中旱面积,可认为旱情基本解除。


7.1.16持续时间:为干旱开始至干旱结束的时间。


7.1.17干旱强度:指受旱期间最大受旱面积或最大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


7.1.18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长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19直接减灾:主要是增加投入、区域性调水、临时性应急送水和浇地、耕作措施等方面分别计算减灾效益。


7.1.20间接效益:主要是解决临时吃水减少劳动力投入和工业、商业等减少因缺水影响造成的产值。


7.2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5741.html

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