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4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太原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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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太原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4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7年太原市旅游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7年太原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太原市旅游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营造我市良好旅游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全力打造“安、顺、诚、特、需、愉”的旅游市场环境,加快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工作目标


继续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景区周边环境管理缺失造成的“脏乱差”和旅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黑导”“黑社”、乱收费、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欺客宰客、尾随兜售、诱导游客“烧高香”消费等顽疾,加大治本力度,形成整治合力,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美誉度和游客满意度,持续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旅游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倡导、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理性消费。


二、任务分工


(一)旅游景区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旅游景区周边环境整治范围为通往景区公路、高速出入口、景区出入口、村容村貌、停车场、公共厕所、违法建筑、违法广告、无证摊点等。通过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景区周边环境管理缺失造成的“脏乱差”和旅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黑导”、乱收费、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欺客宰客、尾随兜售等顽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行动


旅游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紧盯市场乱象源头,严厉打击强迫消费、欺客宰客、违反和不履行合同约定等游客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打击“黑社”“黑导”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重点查处无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出境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


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重点查处未取得导游从业资质进行导游活动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四)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资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黑车”;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不签订租车合同、派遣不合格车辆进行旅游客运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检查旅游团队客运车辆导游专座落实情况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配备、提示情况。(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旅游部门配合)


(五)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流通环节旅游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旅游产品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查处生产加工环节质量违法和计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依法查处旅游商品购物环节中存在的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公安、旅游部门)


(六)旅行社业务和旅游从业人员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使用(租用)无资质客运车辆、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导游、领队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提示、提醒或督促旅游者系好安全带、使用救生衣等安全设施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


(七)旅游景区专项督导检查行动


根据A级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提高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旅游部门、景区管理机构)


依法查处旅游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景区门票价格对特定群体的减免优惠政策、不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侵害旅游者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强迫旅游者消费、敲诈宰客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加强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旅游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投诉处理。(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单位:文化部门)


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使用旅游特种设备,不按规范要求运行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宾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餐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规范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执业行为;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诱导旅游者“烧高香”等敛财行为;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责任单位:宗教部门)


规范文物景区多种经营行为,改善旅游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文物部门配合)


依法查处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税务机关)


(八)“文明旅游、理性消费、诚信经营”专项行动


开展文明旅游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前说明会召开情况,随团领队执业情况。提高游客文明旅游意识,规范文明旅游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


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公益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宣传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龙头企业对市场的维护引领作用,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引导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单位: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


(九)在线旅游企业的“清网”行动


查处在线旅游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语言模糊、表述不准确或旅游产品不实信息;督促在线旅游企业使用规范的旅游电子合同。(责任单位: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黑网站”。重点打击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行为。(责任单位:通信、公安、工商部门,网信部门配合)


三、进度及时间安排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行动方案并报市旅发委。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部署安排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5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旅发委。(时间:2017年5月)


市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和任务分工开展检查工作,于5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旅发委。(时间:2017年5月)


(二)集中整改阶段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集中整改整治。(时间:2017年6月)


(三)督导提升阶段


结合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专项督查考评工作,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时间:2017年7月-9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攻坚,并将整改攻坚情况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市旅发委。


市旅发委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改攻坚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落实


充分认识旅游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确保本领域、本部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同时,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太原市落实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和印证材料保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公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成果,曝光失信、违法违规旅游企业,提高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守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工作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确保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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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