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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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并政发〔2017〕1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巩固大气治理成果,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春节元宵期间(1月28日至2月11日),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居民、村民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环保节能意识,移风易俗,杜绝用煤块、焦炭、型煤、木材等高污染原料燃烧旺火的旧俗。
二、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禁燃旺火工作。应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委会及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燃烧旺火行为,一律责令当场熄灭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春节、元宵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禁燃工作进行督查,对组织不力、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燃烧旺火行为,共同维护大气环境,文明、祥和、环保、安全过春节。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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