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7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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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7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2号)规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成建制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做好移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程序


(一)成立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机构移交、整合中的有关问题,推动组织实施。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编办主任担任;成员为人社、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民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移交整合工作日常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先划转移交、后审计整合”要求,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同步划转移交。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协调小组领导下,把移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和本系统对口单位的工作指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移交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交接准备。以2016年10月31日为时间节点,卫生计生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及经办机构人员、资产、信息系统、业务数据、档案、办公场所等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新农合业务机构人员名册、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新农合基金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会计分析报告),经费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会计分析报告),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场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账表,档案目录、信息系统文档、电子数据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接收准备工作。


(三)规范交接程序。2016年11月15日前,由同级人民政府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负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卫生计生部门将新农合基金、经办机构经费及各类实物资产等全部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移交内容


(一)职能和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原新农合行政和经办职能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移交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和人员。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下发前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随机构统一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关公务员需要划转的,连同编制一并划转。确保新农合移交人员待遇不降低。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一并移交。(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基金、资金和资产。2016年11月15日前,先将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全部基金,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所有资产整体划转。移交划转工作完成后,市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各级审计部门对辖区内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和列入移交的各类资产依法进行审计。2016年12月1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同级审计任务,提出审计报告,同级政府为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按审计报告将新农合基金(含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依法依规解决。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累计负结余的和2016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出现缺口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信息系统、数据和档案资料。新农合信息系统全部硬件设备,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办公管理系统等全部应用软件及与各系统相关开发合同、运维合同、程序源代码、数据字典等技术文档;新农合历年业务运行中形成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业务经办数据、基金财务数据等电子数据;新农合经办机构档案分类办法中已归档的所有档案类别,尚未归档的其他资料,编制全引目录,与实物一并移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办公场所。新农合经办机构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一并移交。为保持业务平稳衔接,办公场所非自有产权的,原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继续在原办公场所办公,维持现状,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自2016年10月31日起到整合完成前,冻结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移交前,新农合经办机构除人员工资等日常必需支出外,不得再安排大额工作经费支出。严禁移交期间突击提拔领导干部和调入工作人员,严禁突击花钱、乱花钱,防止基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整合期间,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人员要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做好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继续做好参保(参合)人员就医服务等工作。无法独立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在新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启用前,卫生计生部门应继续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参保(参合)人员就医结算正常进行。


理顺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是省、市委和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移交整和工作顺利推进。做到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医保待遇支付顺畅衔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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