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7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7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7日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进入四季度以来,全省接连发生了3起煤矿事故。10月12日运城市曙光船窝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10月13日晋中市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矿发生死亡3人的较大水害事故;11月2日朔州市平鲁区西易集团易顺煤矿发生死亡2人的透水事故。尤为严重的是,瞒报迟报事故现象严重。8月25日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镇城底煤矿发生死亡2人事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11月2日朔州市平鲁区西易集团易顺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2人,有瞒报情节。
(二)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也比较突出。虽然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平稳,但近期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倾向。一些煤矿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出现欠账,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当前煤炭供应偏紧,煤价持续上涨,一些煤矿受利益驱动,极有可能出现超能力生产、边建设边生产、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加。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总体安全、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党政同责,齐抓共管,政企同心,共促安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切实搞好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县(市、区)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工作主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实现安全发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和落实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履职,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级煤炭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管煤矿进行行业指导和综合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所属煤矿依法直接监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监管,不得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建设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申请。电力部门要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对建设煤矿分施工阶段按核定负荷提供用电。
(三)夯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存在隐患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安排部署,从11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合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大灾害防治、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等工作,以“煤矿滚动排查、市国资委和各县(市、区)全面检查、市煤炭局全覆盖督查”方式,以瓦斯、水害、防灭火、顶板、煤尘和提升运输六个方面为重点内容,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的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持续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深刻汲取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和我省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矿“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教训,狠抓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煤矿企业要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做到“合理、可靠、稳定”,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加大瓦斯抽采力度,保证抽、掘、采平衡,做到抽采效果达标;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坚决戴突出矿井的“帽子”;强化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瓦斯超限时实现停电撤人。
(二)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坚持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上覆老空或采空积水情况不清或治理不达标、超前探放水未实施钻探或钻孔已偏离掘进断面的,依法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深入推进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和防治水专项整治工作,责令到目前未开展实质性水患补充调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全部停产停建;因停产、停缓建等原因未参加防治水专项整治的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严格对照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十排查、十整治”要求,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整治,整治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不予复产复建。
(三)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建立健全覆盖各部门、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立完善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全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隐患“岗位班查、班组日查、区队周查、煤矿旬查、主体月查”工作制度有效落实。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切实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严把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关,确保煤矿生产建设安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严格煤矿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针对当前煤矿不同停产停建情形,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和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中:市属煤矿由市国资委组织验收,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有关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通过验收的煤矿,由有关县(市、区)和市国资委书面上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对市属煤矿复查,对其他煤矿进行抽查。各级检查验收部门要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关,严禁突击验收。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晋煤安发〔2016〕98号),逐项检查验收。凡存在一项不具备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或矿井存在隐患未全部整改完成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建设。切实做到验收一处,合格一处,确保工作质量。对于验收工作不认真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结合当前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巡查、“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突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边建设边生产、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切实规范全市煤矿生产建设秩序。
七、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冬季煤矿安全工作特点,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日常各类执法检查活动;抓住灾害严重的重点煤矿,实施重点监控,严肃查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行为。煤炭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确保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按规定深入煤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检查,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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