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7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7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动,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证自然灾害发生时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对全市救助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2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太原铁路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市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项;
(4)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委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向省和其他市提出支援请求;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8)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与督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具体方案;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舆情分析,媒体记者组织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安置、灾区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等工作,统筹各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协调落实资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临时安置场所划定和各级政府紧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灾情预测、评估上报,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安全,打击灾区盗抢、干扰社会捐赠等犯罪活动,开辟绿色通道,疏导交通,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组织协调,组织灾情核查、申请、管理,救灾款物分配,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社会救灾捐赠接收,救灾物资筹集、储备、调拨,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灾害救助、转移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救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督促县(市、区)财政落实救灾专项资金,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发放、日常演练等工作经费。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应急处置,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提供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排救灾期间所需道路运输车辆,组织所辖农村公路抢险维护,保障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承担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旱情测报分析,洪涝、干旱灾害灾情评估上报,督促受灾地政府恢复被损毁水利设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林业自然灾害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测,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给予受灾地区医疗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油组织调拨并做好供应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灾区应急供应物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用品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做好抢险救灾人员以及应急物资航空运输。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开辟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运送、调拨、转运绿色通道。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对口接收国内外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和资金。
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国内外捐赠物资和资金。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地震灾害评估上报,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太原铁路局:负责局管内损坏铁路设施恢复,协调铁路运力做好抢险救援、防疫人员和物资运输工作。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恢复及电力调度,确保灾区电力供应,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提供电力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信贷支持。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太原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太原市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5.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成员部门: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
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5.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成员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市支队。
职责:负责转移安置总体计划的制定、协调和实施,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资金、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2.5.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成员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太原铁路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救灾物资筹集、储备、调拨,救灾资金预算拨付,灾区粮油、日常生活用品供应及市场价格监管;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2.5.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员部门: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
2.5.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成员部门:市委外宣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文化局、太原日报社、太原广播电视台
职责:负责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5.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成员部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市支队
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5.7灾后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市支队
职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资金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管理,灾区恢复重建行政、政策、信贷、保险协调支持,灾区倒塌民房统计、评估、上报、重建。
3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3.1灾害预警。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加大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力度,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发布预警预测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措施,灾区的困难和需求。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于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向省民政厅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2.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前一日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市级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3.2.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告省民政厅,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4灾害信息发布
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救助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民政厅。
5.1.3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及时派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根据灾区所需,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紧急救助、支援。
5.1.4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确定Ⅰ级响应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3000间以下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通报市指挥部领导、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5.2.3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5.2.4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确定Ⅱ级响应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地震灾害为死亡7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150户以上、1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通报市指挥部领导、相关部门和民政厅。
5.3.3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3.4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或70户以上、5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通报市指挥部领导、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5.4.3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指导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4.4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Ⅳ级响应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省民政厅。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尽快评估制订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
6.1过渡期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灾款物;同时,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和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需要时积极申请省级以上救灾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民政部门按照《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做好相应工作。
6.3.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物资运输、发放等工作经费预算,根据灾情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各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发改部门重点做好方便食品、饮用水储备筹集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灾民基本生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粮食部门重点做好粮油储备工作。
7.2.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粮食局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方案。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3.2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中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之间灾情信息共享。
7.4人力资源及装备保障
7.4.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查灾救灾必需设备和装备。
7.4.2加强全市民政系统灾害信息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递与管理能力。
7.4.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卫生、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咨询指导机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及救灾工作指导。
7.4.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4.5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7.5社会动员保障
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激励表彰等方式,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有序协作、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
7.6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体制,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应急疏散避难场所总体规划,统筹建设功能齐全的避难场所。
7.7.2各成员单位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农村和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7.3各成员单位加强预案学习,每年进行预案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知识的培训。
7.7.4市指挥部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8奖励与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因公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8.1.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
8.1.2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8.2预案的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日常管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8.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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