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8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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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8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指挥部设置


市人民政府成立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盐务局等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支持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发布或授权发布事故信息。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上报、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媒体记者组织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平台建设审核、立项,督促资金落实和使用。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行业有关规划,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师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协助食药监部门实施现场控制措施,组织安排、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受危害师生医疗救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侦查,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故,保障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危害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事故死亡人员及时进行消毒、火化。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物资经费。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住建委:负责对建筑工地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药监部门加强工地食堂监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期间所需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农村公路的畅通。


市农委:负责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水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林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做好事发地生活饮用水监测。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依法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旅游局:负责对游客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药监部门加强旅游饭店监管,做好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对民族宗教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药监部门加强清真食品和饭店监管,做好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涉及粮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涉及食盐和盐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5应急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和事故处置需要选取相关部门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必要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调拨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医药用品及时有效供应,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6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等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报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政部门。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药监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县级食药监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立即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食药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省政府和省食药监部门。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药监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明确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次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明确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多次续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结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1一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启动一级响应。


4.1.2启动程序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支持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依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向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予以支持。


4.2二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启动二级响应。


4.2.2启动程序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依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予以支持。


4.3三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启动Ⅲ级响应。


4.3.2启动程序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故会商,研究评估事故发展趋势。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时,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执行落实,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药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及时归还或给与补偿。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并政办发〔2016〕81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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