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8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8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中央、省驻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推进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责任,事前源头预防与动态监管、事中依法处理与有效解决、事后综合惩戒与强力震慑相结合,进一步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对全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负总责,市管企业监管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2.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负责加强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3.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市本级查处解决。
4.城中村改造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直接组织查处解决;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方所在地政府查处解决。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对辖区内企业的基层预警监控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加强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村民自建房管理,组织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6.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职责及分工,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人社局职责:加强部门间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开展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健全全市重点行业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住建委职责:督促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管理;牵头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城乡管委职责:监督本部门承担的建设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牵头解决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加强对无建设施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工程的执法查处。
煤炭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局等部门职责:监督检查本行业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预存等情况;牵头解决本行业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林业局等部门职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改委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重要内容。
财政局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经信委职责: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主体责任。
国资委职责: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商局职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信息向社会公示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重大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局职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违法案件;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司法局职责: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职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对欠薪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民政局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帮扶等工作。
工会职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中的维权作用与教育职能,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按规定条件帮扶救助。
(三)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的工程款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作重点
(一)2016年工作重点
1.明确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信访接待机构和人员,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2.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办责任,督促总承包企业设立公布维权信息。(责任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3.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对建筑施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在建设行业和煤炭、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园林绿化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资金审核部门)
4.在建设行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行计酬手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统一快捷的协调处置程序与标准,畅通案件移送渠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二)2017年工作重点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保障执法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票否决内容,完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3.进一步推进建设行业和煤炭、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园林绿化等重点行业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资金审核部门)
4.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5.在工程建设领域,指导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专用账户,指导督促分包企业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和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资金审核部门)
6.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制定出台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建立对欠薪企业的失信综合惩戒,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欠薪企业实施限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三)2018年工作重点
1.建立对企业的重点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欠薪情况,指导督促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明确偿还期限、偿还进度及违反协议责任,实行重点监控,督促偿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
2.建立基层预警监控机制,对发现的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企业及时预警和报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设行业和煤炭、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园林绿化等重点行业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基本落实,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资金审核部门)
4.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企业失信综合惩戒、重点监控等机制。(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2019至2020年工作重点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资金审核部门)
2.企业失信惩戒、重点监控机制全面落实,市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全面覆盖、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3.基层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对辖区内企业全面覆盖、动态监管、及时处置报告。(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5.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基本实现无拖欠。(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
四、组织领导
市农民工工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全局性、关键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研究决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事项等。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成立相应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形成政府负责人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五、目标考核
(一)细化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杜绝部门推诿扯皮。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实际,制定本部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方案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将全面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的劳动计酬手册、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三)强化问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得力、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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